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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阐释:理论建构的可能性及其现实(王德胜)

2025-05-22 阅读: 来源:《中国艺术报》 作者:王德胜 收藏

面对艺术,我们通常遇到的第一个问题是:艺术可以被阐释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紧接着的一连串问题将会是:艺术阐释有可能产生确定性知识吗?如果有关艺术的一系列阐释展开可以向我们提供某种知识,那它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知识活动?艺术阐释获得的知识是否有其还原性根据?显然,围绕艺术和艺术阐释活动的一系列诘难性话题,不仅针对了“艺术阐释是否可能”的悬疑,同时还内含着一个根本性的追问,即艺术阐释是否与艺术一样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法性?苏珊·桑塔格曾经“反对阐释”,但她主要是在阐释活动仅仅“为的是另建一个‘意义’的影子世界”这一意义上,反对人们借助阐释活动来“对现象进行重新陈述,实际上是去为其找到一个对等物”。这也就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倘若关于艺术的阐释活动不能真正进入“艺术之中”,而只能通过某种“对等物”来构造艺术的意义世界,它便只是实现了对于艺术意义的某种控制或对于“‘意义’的影子世界”的构造,而非深入艺术本身的“意义揭明”活动。

在这里,“艺术阐释是否可能”这一问题,其实又是同我们对于阐释的理解及其运用前景关联在一起的:是否可能实现艺术阐释,无疑取决于这种阐释是“如何可能”的——它既直接规定了艺术阐释的知识追求,同时也决定了阐释结果的价值特性。在我们看来,对于阐释活动而言,“揭明意义”和“构造意义”这两种方式的指向性区别,决定了艺术阐释的可能性实际上同它的阐释指向相一致:指向意义揭明的阐释前景,确立在阐释活动与作为阐释对象的艺术之间的感受性关系之上。它并不试图通过特定艺术文本来说明或表达出某种不可感知的“艺术的意义”,或者以僭越的方式去构造艺术感知收获之外的某个意义对等物,而是力图能够将人的感知活动引入对于艺术品、艺术家和艺术活动的具体理解之中。艺术的意义阐释直接联系着艺术文本存在及其话语结构,而阐释活动则由此成为实现艺术感知力的文本理解过程及其结果。

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作为意义的揭明,艺术阐释得以可能的关键,在于它必须能够直接面向艺术本身,而不是为了构造出一套“阐释中的艺术意义”。只有这样,由阐释活动而实现艺术意义的揭明,才有可能摆脱艺术文本之外或之上的各种其他意识力量的控制,把握艺术内在的根据,呈现艺术自身的存在本质和历史价值。质言之,借助发达的艺术感知力来实现对于艺术意义的内部理解,艺术阐释完成了艺术向人的敞开——不是从某种特定意图转换而来的“艺术”意义,而是艺术自身经由人的理解的丰富化而不断获得确证的敞亮。

基于上述认识,我们在思考艺术阐释的理论建构时,应该明确两个基本的前提:一是根据艺术意义获得有效敞开的需要,艺术阐释有其存在的理由。它是引领我们通往艺术存在的路径,也是完善人与艺术的关系、实现艺术评价的主要根据。二是随着人的艺术感知力的不断增长和积累丰厚,艺术阐释作为不断深入艺术文本、实现充分理解的活动,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连续的和开放的。它在揭明艺术内在蕴涵的同时,向我们展示了那些真正属于艺术的东西。所以,就像保罗·利科曾经指出的:“解释学是关于与本文相关联的理解过程的理论,其主导思想是作为本文的话语的实现问题。”艺术阐释的理论建构同样必须建立在艺术感知力与艺术文本之间的理解性关系之上。而艺术阐释作为艺术意义的揭明活动,其知识生产能力便源于这一关系的存在。

(图片来源:影像中国网,摄影:王艺胤

“一切理解都包含着释义。”伽达默尔的这个断言,揭示了理解和理解的实现在整个阐释活动中的特殊地位。艺术阐释同样如此。围绕艺术展开的一切阐释活动要想获得自身有效性,就不能离开对于艺术存在、艺术活动的充分理解。而一切理解活动及其实现都有着具体的存在情境,其中既包括了艺术的文本结构及其话语形态,同时还包括具有一定“技术”属性的理解条件。也可以说,艺术阐释的复杂性,决定了它只有将对于艺术文本的理解置于实现这一理解的具体情境之中,才能保证艺术阐释成为一个整体构成,并且在自身理论建构中呈现出多维开放的前景。

具体到今天的艺术场域来看,作为一种意义揭明的过程,艺术阐释活动需要重新把握实现理解的新的复杂情境:

第一,艺术领域日趋普遍的跨领域、跨媒介发展形态及其活跃更迭,将艺术阐释活动带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过程。我们曾经努力以积淀丰富的艺术感知力,直面人类数千年来的艺术成果,从中不断挖掘那些令人难忘而不朽的意义。然而,今天的艺术活动却正在快速脱离我们熟悉的创造定则,转而在不同的艺术门类之间、不同的表现媒介之间以及不同的传达和接受方式之间实现相互渗透与深度融合。就像我们现在所能看到的,以调动人的多感官沉浸体验为主要构造特征的跨媒介艺术展示,在重置艺术时空构成的过程中,将艺术文本的意义生成连续引向了多重复合与动态性的过程,其结果不仅颠覆了原有的艺术存在形态及其感知方式,而且已经和正在重新构造出一个新的艺术意义生成网络。恰恰是这一源自艺术本身的文本结构及其话语现实,从艺术内部为理解艺术设置了新的条件。更进一步,这种由艺术发展及其形态更迭所带来的新的理解情境,在从理论上将“艺术是什么”的问题改造为“为什么那是艺术”和“如何才是艺术”之际,也为揭明艺术意义的阐释活动创造了新的可能,有可能促使艺术阐释走向更具包容性的理解过程。

第二,与上述来自艺术本身的改变相关联,各种新型技术工具、技术方法的迭代发展和快速利用,使得艺术阐释活动不断呈现出鲜明的技术介入特质,在方法论层面为重置阐释活动与艺术文本的关系结构、扩大艺术阐释的文本理解效力,打开了有意义的新通道。正如人们已经开始尝试的那样,借助AI识别及其卓越的分析和学习能力,包括利用算法生成多模态的动态模型等,人工智能的出现,一方面不断延伸着人的感知力,无限可能地重塑着人与艺术的关系;另一方面在获取和重建艺术的理解框架、多维度揭明艺术意蕴的深层复杂性等方面,极大地拓展了艺术阐释的可能性。或者,像一些研究者所提出的,利用三维建模,在虚拟空间中动态如真地复现艺术活动、艺术品的存在场景,可以让艺术受众在交互感知过程中对艺术的内在肌理形成超乎寻常的全新体验,从而深化和丰富艺术理解。可以说,虚拟现实、基于算法和动态模型的生成式AI等的不断引入,全面重构了艺术阐释的时间-空间维度以及主体维度,围绕艺术的理解过程因此得以从静态分析艺术作品、艺术事件的概念范式,转向动态生成、积极介入的体验范式。持续扩张并不断得到强化的技术条件,推动了艺术阐释能力的全面革新和提升,既使阐释活动更加充分地体现出艺术理解的方法论价值,也为更加充分地实现艺术的理解开辟了前所未有的理论前景。

第三,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升级发展及其开放、共享与融合的社会化功能扩张,使人们拥有了更多交换和共享艺术资源的可能性,也改变了人的基本感知力的形成方式和方向。如果说伴随技术进步而来的文化赋权实践正在重新塑造现实中的艺术阐释场域,并且不断塑造着新的艺术阐释主体,那么,由于大众参与艺术的广泛多样性及其日常化,艺术阐释的民主化和开放化同样被注入了一种“共创的活力”:文化赋权的实际结果,是使每个普通的艺术受众都有可能作为艺术的阐释主体,全新加入对于艺术意义的理解进程之中,进而在超越艺术阐释的专业封闭性方面,把一种“共创阐释”的实现机制推向艺术阐释活动的前沿。尤其是互联网及各类社交媒体的普及使用,既可能制造出某种集体性或“圈层性”的艺术理解,也必定包容了对于艺术意义的个人化重构。它们在助力艺术阐释的多元主体建构、释放新的艺术阐释潜力、促进艺术评价革新的同时,也可能制造出更加碎片化的感知模式和阐释习惯。因此,艺术阐释如何在内容上“保真”、在具体机制上“可控”,以此防止艺术意义的散失和被谬误定义,便成为一个需要得到特别关注的问题。

艺术阐释实践及其有效实现,需要在艺术现场不断开辟新的路径,并在理论上寻获深度的拓进。尤其在今天,中国话语的独特建构逻辑,进一步凸显了民族记忆的表达功能在整个艺术阐释理论建构中的作用,因而更需要我们有新的问题意识。


(作者:王德胜,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会员,首都师范大学艺术与美育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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