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艺评奖:科学激励 沃野千里
编者按:十年来,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持续深化,文艺评奖对创作的引导作用越发鲜明,逐渐成为精品创作、繁荣文艺事业的有力推手。同时,文艺评奖尚有继续优化的空间。比如:文艺评奖如何发挥好引导作用,更好地推动创作生产、提高艺术水准?文艺评奖如何构建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作品评价体系,增强权威性、公信力?文艺评奖如何更好地规避论资排辈、“轮流坐庄”等弊端,如何解决作品功利化、同质化、评奖后束之高阁等问题?为推动研究这些问题,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策划“艺见”专题,特邀文艺评论家围绕“切实发挥文艺评奖作用”撰写评论文章,理论与实际结合,深入剖析文艺评奖应遵循的规律,为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提供借鉴,推动文艺创作迈向新的高峰。本期“艺见”刊发七篇文章,以飨读者。
化解正向激励与名利纠缠之悖论
夏波 中央戏剧学院教授,中央戏剧学院学报《戏剧》执行主编
提起文艺评奖,有许多朋友似乎“爱恨交加”,“爱”的是自己或自己喜欢的人及作品得了奖,“恨”的是自己或自己认为应得奖的人及作品没有得奖,而自己不喜欢或自己认为不应该的人反而得了奖。由此再进一步,可能会质疑、指责某个奖本身就不好,甚至就不该设立。这倒让人反思奖项应不应该设,以及该如何设,又该如何评等一系列问题。
问题的出现与设奖的客观性需求以及评奖的科学性、公正性有关,而细思并深究下去,又会发现,评奖自身就先天存在着正向激励与名利纠缠的悖论性问题。这个悖论可主要归结为三方面的矛盾:一是奖项数少与参评人数多的矛盾,二是公开性竞争与隐秘性决定的矛盾,三是正向激励与个人名利之间的矛盾。第一种矛盾显而易见,也是评奖先天存在的。少数人得奖,多数人未得,这对于集体内部来说,很容易失去平衡。但其与设奖本质又是一致的,设奖本身就是要打破平衡,通过奖励少数优秀者,来做大多数者的示范,从而起到引领、带动作用,进而促进集体整体向好发展。第二种矛盾是评奖方式引起的矛盾。所谓评奖,除了指派指定性等特殊评奖方式外,绝大多数评奖针对的对象范围都是公开的,即对所有具备资格的参评者一视同仁,机会均等,因此评奖是一种公开性竞争的社会化活动。然而,评奖者及评奖活动组织者却多由少数人来担任,并由他们决定奖项归属,且往往采取非公开的评议或投票方式决定评奖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尽管评奖规则是客观公正的,但评委与组织者,都无疑有个人价值观判断及情感选择倾向,其所选标准与标的不可能完全统一、一致。虽然经常会如选举那样,通过投票采取多数者优胜的方式,但其间也存在着偶然的不确定因素,如“奥斯卡金像奖”“诺贝尔文学奖”等。
奥斯卡金像奖(图片来源于网络)
再进一步分析,以上所讲的两种矛盾,又都可归为正向激励与个人名利之间的矛盾。奖项的设立初衷及目的都是为了通过物质及精神名誉奖励来肯定已取得的成绩,以此激发和引导人们的创作欲望,以奖优带动和促进后进,从而正向激励某个专业领域的整体性优化发展。可见,奖励的物化实质及对人的影响与名利紧密相关。尤其是对于评奖这样社会化的活动而言,奖项除了给予获奖者奖项本身的价值外,其还经常会与获奖者的职称、职务晋升及事业开拓发展紧密相关,同时也包括相关单位部门的利益,这也符合个人及社会发展需求。评奖的本质也正在于积极利用荣誉对人的激励作用,来调动、刺激、引导人们进行积极正向的创造性劳动。好的评奖活动,都会使评奖的正向激励与个人利益有机融合为一体,将集体发展与个人发展确立并牢固在同一发展方向上,使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但是在评奖中,公利与私利也会有逆向而行的时候。有人为了获奖、获取名利不择手段,也有评奖者及组织者因把握评奖权力而不当获利。这就使得评奖活动不仅没有成为促进专业领域正向发展的“助力器”,失去了科学评价及激励创作的效用,还会导致负面效应迭出,人为矛盾丛生,从而反向滑落,成为业界的污染源和“破坏器”。这方面的教训多多,令人痛心疾首,值得反思与改革。
可见,评奖活动本身先天具有的两面性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会正向发展,培养优秀人才与团队,推动事业发展;用得不好,便会诱发负面效应,伤人又自伤。因此,在设奖及评奖中应高度重视评奖的两面性,努力在其正向性上深思广虑,奉公守正,建立好科学、公正、严谨、系统的评奖规则,扎好打牢规避负面效应溢出的篱笆高墙。
综合国内外文艺评奖的经验及教训,要做好文艺评奖,处理好正向激励与个人名利的矛盾,笔者以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
首先,作为文艺评奖活动的要旨自不待言,即通过评奖,表彰、选拔、鼓励具有创造性的各类专业人才、作品成果及团队。具体到评奖事务中,第一要务是确立科学、公正、严谨、系统的评奖规则。应真正与评价人才与作品的创造等方方面面紧密结合,应具体、易于操作,而不能笼统含糊。比如在思想方面,除了政治、法律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突出评判对象在人生、历史、社会及人性等方面有无新的发现及深度探索,完成度如何,对艺术语言本身的探索有无创新价值等。
第二,对于评委的选择,应非常慎重。应选取那些既专业又负责任,还有公平心的人来担任。同时,评委会的组成要围绕专业相关的各类人员进行选择,从专业外围到核心都应有代表参加,只是比例上可以核心专业为主。评委数量应尽可能多一些,以避免少数不当评选影响评选结果。纯粹行政人员应避免进入评奖委员会,以免影响评奖的专业性。
第三,评审应分初选、复选及终选等多层级进行。由低至高、由多至少的层级选拔过程,可使对评奖对象的评判比较越来越具体清晰,并与评价标准越来越接近。由此也会防止优劣差距的大起大落,保证优秀者不遗漏,避免“低劣者”窜入。或可参考借鉴许多国际大奖的入围初选及提名等环节的设置原则方式。由此,尽可能做到获奖过程公开公正,获奖作品实至名归。
第四,严格评奖纪律。作为评奖活动的主体有评奖组织者、评委及参评者。对每一方都应有相应严格的纪律要求。尤其是对拥有评奖权力的评委及组织者更要纪律严明。评委要不断选优去劣,实行动态管理制度。为保证评委各自评判的独立性,除了匿名与保密措施外,应从确定评委至评审期间,使评委与评审对象之间避免沟通接触。为此,对文艺汇演与展览化的评奖方式可进行改革,改为先行通讯评奖与集中评奖等方式。待奖项评出确定后,再进行颁奖与优秀获奖作品展演及研讨活动,以此来避免现场“跑奖”等不良现象。对评奖活动本身应实行事后第三方评估制度,以便总结经验,及时自我完善。
*本文刊发于《中国艺术报》2025年7月4日第6/7版。
签发:袁正领
审核:何美
责编: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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