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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怎样才能通向道德(高建平)

2018-06-29 阅读: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高建平 收藏

  中国文艺评论网编者按:

  本文3200字,由作者授权转发。

  精简版2500字,首发《光明日报》(点击可见)。

  艺术与道德的关系,既是一个古老的问题,也是一个现实的问题。随着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变迁,两者的关系呈现出不同面貌。回顾中外历史,对我们思考这个问题,会有积极的启示。

  在西方美学中,有一个影响巨大的传统,认为在艺术中美与道德是分离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从形式论和对神的信仰的角度论述美,但从认识论和道德论的角度反对艺术。他认为:艺术家摹仿人性的低下部分,以刺激欲望,不利于城邦公民的教育;艺术是一件太严肃重大的事,不能只交给艺术家;私人的喜好要让位于共同的善。欧洲中世纪早期的神学美学,也具有艺术与道德分离的倾向:艺术代表着尘世的诱惑,对艺术的沉溺是不道德的。在其中,持特别极端立场的是一位叫德尔图良的人,他将文学描绘为“在神的眼睛中是愚蠢的”。这种论调在中世纪早期的许多思想家那里都有回应。

  当然,在欧洲还另有一个传统,这个传统坚持认为艺术具有积极的一面,有利于人的教化,即使在艺术中具有某些非道德的情节时,仍在实际上有符合道德的效果。亚里士多德在《诗学》中对悲剧作了分析,认为像索福克勒斯和欧里庇德斯的悲剧,尽管有像《俄狄浦斯王》中的乱伦和《美狄亚》中的凶杀的情节,有残暴和血腥的场面,但这种悲剧能产生的“哀怜”和“恐惧”情感,具有“疏泄”的效果,从而促进心灵的净化。因此,悲剧具有对城邦的公民进行教育的功能。在古罗马时,贺拉斯提出了著名的诗能“寓教于乐”的观点。在中世纪后期,继承亚里士多德哲学传统的神学美学家托马斯·阿奎那,一方面总结了审美的形式三要素,即“完整或完善”“比例或和谐”“明亮或清晰”,对从古希腊时期,经罗马时期直到中世纪形式主义美学作出了综合和总结。另一方面,他又认为“美与善是一回事,只是呈现的面貌不同而已”,从而坚持艺术与道德的相通性。

  诞生于18世纪的现代美学,普遍趋向于主张艺术与功利的分离。对于现代美学的起源,欧洲各国的美学家各有其自己的见解。意大利学者们祖述维柯,重视与理性的思维相对立的“诗性思维”,这为艺术与道德的区分打下伏笔。英国学者坚持认为,现代美学是从一个人开始的,这就是夏夫茨伯里第三伯爵,他提出了“审美无功利”的观点。法国美学界中,出现了一个在当时名气并不大,但其观点后来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文人夏尔·巴托。此人将诗歌、绘画、雕塑、音乐、舞蹈组合在一道,创造了“美的艺术”的概念。这一区分,是当时人们将“艺术”与“工艺”区分开来的迫切要求的体现。“工艺”是实用的,而“艺术”是非实用的。当然,这一区分也对学科的分类,对作为法国启蒙运动标志性成果的《百科全书》编纂,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几乎在同时,德国出现了鲍姆加登,他造出Aesthetica这个后来被翻译成“美学”的词,用以指他所创立的关于感性认识的科学,强调“感性”具有离开“理性”而存在的相对独立性。这也具有鼓励艺术与道德分离的倾向。到了康德写作《判断力批判》时,他将“审美无功利”,“美的艺术”,再加上在18世纪时得到发展的“趣味”“天才”“灵感”“崇高”“想象”等观念综合在一个整体之中,为现代美学奠基,从而在事实上推动了“艺术”与“道德”的进一步分离。到了19世纪,这种观点被蓬勃兴起的浪漫主义所接受和发展,并在主张“为艺术而艺术”的唯美主义那里被发展到了极端。

  当然,与这种美学相对立的,重视艺术的社会功用和道德作用的美学,也同时在发展。维克多·雨果有一句名言:“为艺术而艺术也许是好的,但为进步而艺术是更美的”。约翰·罗斯金提出,“最伟大的艺术,就是那种不管通过什么样的手段,向观众的心灵传达最大量的最伟大的思想的艺术”。艺术与道德的关系,还是应该从艺术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的角度来考虑。艺术有其独立性,学术界有着关于艺术权利的争论,认为艺术具有自主性,不应该用外在的标准来规训艺术,艺术的标准要来自于艺术的内部,可以鼓励作家艺术家写什么,怎么写,但具体的创作中所采用的主题、题材和创作手法,应该是按艺术家自主的选择。然而,归根结底,艺术还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艺术不可避免地受着社会生活的影响,要受社会的制约。

  那么,在艺术之中,是否存在着一种内在的道德标准?

  当代关于艺术与道德的关系的诸多观点,可以分为两大派:一派是主张道德本体主义,即认为艺术要有道德的内容和美的形式。艺术是道德宣传的工具,而艺术之美,或者说作品的艺术性只是使这种道德宣传更富有实效而已。这种观点将艺术与说教和宣传混在了一道。鲁迅先生说过,一切文艺固然是宣传,但不能说一切宣传都是文艺,说的就是这个意思。要将艺术与宣传区分开来。艺术家要在作品中表现出自己对生活和社会的认识和领悟,有关艺术的另一派,是道德底线主义。这就像经济活动中规定负面清单一样。负面清单上列出不能做的,就不要做。负面清单以外的事项,就可以在竞争的条件下自由地去做。艺术是自由的,这正像列宁所说,“绝对必须保证有个人创造性和个人爱好的广阔天地,有思想和幻想、形式和内容的广阔天地。”但是,艺术又是有禁忌的。在政治、历史、伦理、种族、宗教等许多问题上,都有着不可碰的红线。公然反人性,赞美大屠杀,煽动族群仇恨,种族和性别的歧视的艺术内容,就应该在被禁止之列。这一点,在全世界都是如此,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然而,这些都仅仅是在操作层面出现的种种做法,以及围绕着文艺政策的争论。在这一层面,艺术与道德呈现出对立的态势。艺术要有自由,有自由的空间,道德要起规训作用,为艺术立规矩。然而,美学的研究不能止于这一点。美学研究者要解释这样一种现象,历史上一切伟大的艺术经典,都对人有着极大的精神和道德上的提升作用。莎士比亚的戏剧是如此,中国的唐诗宋词也是如此。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歌德的《浮士德》、鲁迅的《呐喊》没有直接的道德训诫,但都能起到使人在道德上提升的作用。

  艺术与道德的二元对立,是开始于18世纪的美学带来的传统思维。当代美学的革命,就是要走出这种二元对立的美学,站在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实现艺术与道德的结合。

  艺术上的道德底线主义当然是必要的,但是,这只是一些否定性的规定,为艺术规定一些界限,利用某种外在的力量不准艺术家们逾越。我们还要从相反的方向接触这样的事实:在艺术美的最高处,与道德是相通的。当康德说“美是德行—善的象征”时,他试图超越他的那种具有否定性的“无功利”的观点,而走向一种美与善的融合。艺术给人以教养,使人成为好的人,这种人格培养不是某种道德规训所能概括的。

  古代中国有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人品”与“文品”联系在一起,只有“人品”高,才能作出艺术上的传世之作。我们崇拜历史的文学艺术大师,热爱文艺经典名作,在这里,艺术成了人格的象征。这种“人格”,包含了“道德”,但又不能化约为简单的几条道德规定。更进一步说,人格与道德的有着一种方向上的不同。人格是由内而外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道德是由外而内的。道德有经验主义的解释,指人际间磨合互动的结果,也有先验主义的解释,是绝对命令。康德所主张的,是后一种。不管是前一种,还是后一种,都具有将抽象的规定植入艺术评价之中的特点。

  艺术要写人,为了人,符合人性,就是要将人品与文品、艺品联系起来。文学作品要有“文品”,艺术作品要有“艺品”。文学艺术作品作为人格的象征,包含了这样的含义:艺术不是在提供道德禁令,说不许做这件事,不许做那件事;也不是只在进行鼓动,说大家都去做某件事去。艺术要让道德成为人的内在需要,像春风化雨,滋润草木一样,滋养人的心灵,使人明察世事,使人有高尚的趣味,也使人有良好的修养。这是通过审美教育所要达到的境界,是美的境界。由此,才能通过人的改造而实现社会的改造,促进社会进步。

 

(作者:高建平,系深圳大学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特聘教授、中华美学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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