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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典美学中的“美”与“德”

2018-06-29 阅读: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成纪 收藏

  在汉语语境中,美和伦理、经济等概念不一样。伦理指处理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则,经济指物质生产、流通和交换活动,都是名词性的专指概念。与此比较,美则更多涉及人对事物的情感评价,而且这种评价均趋于正面。比如,当我们说某人某物“真美啊”的时候,本身就包含着一种内心的愉悦和对对象的赞美。这意味着以“美”立名的美学,天然地是一种将人导向正面情感态度的学科,表达的是一种对生活肯定的精神。以此为背景,人对现实的审美评价引人爱这个世界,审美的超功利性促进人追求雅化生活并对生活抱持理想态度,这些都天然地通向一种健康、乐观、高尚的道德情操。也就是说,审美不是道德,但它却天然孕育并涵养着道德。西方诗人布罗茨基讲:“美学乃伦理学之母。”是对两者关系的明解。

  中国传统文明萌芽于上古时期的巫史传统,但与西方不同的是,中国上古的“巫”并没有发展出对后世文明产生强大统摄作用的宗教,而是显现出更理智清明的特点。这一特点的表现就是以美善相济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从历史看,这一价值观念的确立始于西周时期周公的制礼作乐。自此以降,中国传统文明被称为礼乐文明,文化被称为礼乐文化,政治被称为礼乐政治。也就是说,对礼乐的崇尚和实践构成了中国传统文明、文化、政治的基础,诗教、礼教和乐教则构成了国民教育的主干。就中国古人对诗、礼、乐的理解看,我们很难分清它到底是属于美学还是伦理学的问题。比如,诗或《诗经》作为文学形式,它的基本价值在于审美和情感表达,是美学的,但自孔子时代始,其道德、政治喻义被历代经学家进行了无限发挥,《诗经》因此几乎成为社会风教和政教读本。与此一致,礼主要涉及道德伦理问题,但由其昭示的人的行为的雅化和群体活动的仪式化,则是审美的;乐是中国社会早期对诗、乐、舞等艺术形式的统称,其审美和艺术特性自不待言,但它预示的心性、社会乃至天地人神的整体和谐,却指向伦理性的至善理想。也就是说,虽然按照现代学科划分,美与善或者美学与道德之间存在分界,但在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论述中,两者却是混融的,其一体性要远远大于分离性。

  但是,在中国文化传统中,美与善或美与德之间仍然存在差异。比如在《论语·八佾》中,孔子评价上古乐舞《武》“尽美矣,未尽善也”,《韶》则“尽美矣,又尽善也”。这一方面说明美与善不可相互取代,即美的未必就是善的,另一方面则说明善必然是从美出发的善,美对于道德之善而言具有奠基性和先发性。正是因此,自孔子以降,中国儒家向来主张以审美教育涵养道德教育,即以美储善。像在《论语·泰伯》中,孔子将人的成长分为三个阶段,即“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其中,一个人在幼年时代之所以要读诗,根本原因在于诗描绘的是人间的美好事物,诗的吟诵和学习能够兴发人性中美好的侧面,而这种人性的美好就是善。此后对于礼乐的修习,则同样是将道德行为与心性和谐置于美的浸润和环绕之中。据此,所谓以美储善,就是通过美对善的渗透和包容,使美成为道德的容器和存在境域。春秋时代,孔子对西周政治推崇备至,一段时间梦不见周公就心怀惶恐。但他在讲西周政治的特色时并没有讲到善或道德的问题,而是说“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这说明人文性的美并不仅仅是为善的到来铺陈前奏,而是对至善之境具有整体的涵盖和弥漫性。

  中国传统儒家强调美对善的生成和涵养作用,同时也强调善向美的二次生成。人们相信,人的内在道德品质与外在形貌具有一体关系,良善的本性总会以美的形象向外显现。孟子曾讲,观察一个人,最好的办法就是看他的眼睛,因为眼睛作为心灵的窗口,既不能掩饰其内在的人性之恶,也不能抑制他的道德之善。一个有德的人,只要“仁义礼智根于心”,就会“见于面,盎于背,施于四体”,使人的形貌成为道德的表象形式。基于这种看法,孟子认为涵养内在的“浩然之气”是培育君子之德的要务,被这种道德化的浩然之气充盈的状态就是美的状态,由此显现的形象的光辉就是崇高。据此可以看到,对于中国传统儒家来讲,美不仅在源发意义上成为人性向善生成的内部动因,而且也是道德外化的形式。所谓以美储善或以美导善,最终生成的仍是一种以审美作为标识的道德形象。或者说,美与德的关系,在中国古典美学中可以表述为首先以美育德、继之以德成美的连续性过程。

  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代形态的儒家伦理学研究中,人们习惯于将中国儒家关于美、德关系的看法限定在个体化的人性养成方面,但事实上,它却具有家国天下的广远视野。比如在中国传统国家治理中,讲究“礼乐刑政”四科并举,即《礼记·乐记》所谓“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按照儒家柔性化的治国理念,礼乐教化永远比刑罚政令具有优先性。这种状况说明,如果礼乐本身是审美与道德的混融,如果礼乐的价值不仅仅涉及个人德性的涵养问题,那么审美和艺术教育的价值也必然随之放大。从历史看,中国早期的礼乐教育主要专对上层贵族子弟,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但这种教育却并未局限于上层社会,而是自上而下广泛蔓延。按《诗经·泮水》等文献,起码在春秋时期,中国即存在完整的国家礼乐教育体系,天子有辟雍,诸侯有泮宫,民间有庠序。由此,所谓礼乐教育,从其创立时代始,就具有国民教育的性质。宋元以降,借助话本和曲艺等民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礼乐精神更在民间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弘扬。据此来看,美作为一种介入社会道德教化的方式,它对传统中国的价值,既是立于个体的,又是面向社群和国家的,在个体、社群和国家乃至天下之间,存在着一个有序放大的价值连续体。与此相关的美育和德育,则最终显现为国家层面美治主义和德治主义的融合。

  要而言之,在中国古代,美一方面涵养道德,另一方面引领道德;它在个体层面涉及“以美立人”问题,在国家层面涉及“以美立国”问题。一种美德共济、美善相乐的雅化国风正是借此得以形成。在美与德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思想者之所以以美和艺术作为国家道德建设的重要手段,原因无非在于美深化了道德的人性基础。如《礼记·乐记》讲:“德者,性之端也;乐者,德之华也;金石丝竹,乐之器也。诗,言其志也;歌,咏其声也;舞,动其容也。三者本于心,然后乐器从之。是故情深而文明,气盛而化神,和顺积中而英华发外,唯乐不可以为伪。”也就是说,人生在世,天然地追求快乐,诗、歌、乐、舞是快乐的表现形式,由此引发的道德必然是有深邃人性根基的道德。在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者之所以持之以恒地对其人民进行诗教和乐教,根本原因在于看到了美和艺术对人性之善的发蒙、滋养和化育作用。这是一种以“情深”为基础的“文明”,是由“和顺积中”而自然达成的“英华外发”。这种由美向德的自然生成,可以有效避免诸多道德教育弊端的出现。比如,美的内在充盈可以防止道德教育的空洞化和教条化,人对美的顺向接受可以缓解道德对人性的压力,美与德的贯通则可以解决因道德植入而使人性撕裂或异化的风险。从中国历史看,由儒家确立的社会道德原则和伦理秩序之所以具有纵贯数千年的生命力,关键在于它借助美和艺术深化了道德的人性基础,活化了社会伦理秩序,软化了诸多人伦规则的机械和僵硬,使其更合乎人性和人情。或者说,一种审美化和艺术化的道德,必然是人性化、人情化的道德,也必然是人更乐于认同并能够恒久持守的道德。认清这一点,有助于更深刻地体认美育之于中国当代学校乃至国民教育的重要性,同时也有助于为国家道德建设开启出一条更趋行稳致远的道路。

(作者:刘成纪,系北京师范大学哲学学院、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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