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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中国评协>年度推优>第六届“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2021)>正文

“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活动章程(2022年9月修订)

2022-10-19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网 作者:中国评协 收藏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发展中国文艺评论事业,有效引导创作、推出精品、提高审美、引领风尚,奖励优秀文艺评论人才,规范“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活动评选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活动(以下简称“‘啄木鸟杯’推优”)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文艺方针政策,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文艺评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做好文艺评论工作激励”的具体部署,根据中宣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文联加强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实施方案》以及中国文联加强改进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座谈会部署安排,牢牢把握正确评选导向,秉承高标准、高质量、高格调的推选标准,突出文艺作品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学术标准、艺术价值和文艺人才的德艺双馨要求,进一步健全文艺评论激励机制,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以下简称“中国文联”)和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评协”)共同主办。活动原则上每年举办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啄木鸟杯”推优工作在主办单位领导下进行,“啄木鸟杯”推优活动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啄木鸟杯”推优评选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组委会组织机构及人选由中国评协提名,报中国文联批准。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原则上由主办单位负责人、中国评协主席团成员、文艺评论界专家以及评选工作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啄木鸟杯”推优评选工作程序,组委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评选办公室,负责“啄木鸟杯”推优评选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五条 中国评协负责组建“啄木鸟杯”推优评委专家库,按参评类别报中国文联审核备案。“啄木鸟杯”推优评委会评委由文艺评论家、文艺界专家学者及有关部门代表组成。初评审核工作由中国评协组织进行。各类别复评、终评专家评委人选从各类别“啄木鸟杯”推优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报中国文联同意后,组成各类别复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

第六条 复评委员会和终评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委会主任一般由中国评协主席、驻会副主席担任,评委会副主任由中国评协副主席、中国评协副秘书长、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副主任、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复评和终评环节分别设5个评选组:舞台艺术组、视听艺术组、造型艺术组、艺术学理论组、文学组。为突出推优活动的权威性、公正性,复评、终评都采用匿名评审和回避制度。

第七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评委的监督管理,建立评审工作问责制,落实评委责任书签订制度,保证公正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主动维护推优活动的权威性公信力,对有损推优工作的不良行为,及时追究责任。对评委违纪情况,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并终身取消其担任“啄木鸟杯”推优评委的资格。如果有其他违法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参评条件和申报办法

第八条 申报参加“啄木鸟杯”推优评选,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报送作品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文艺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和关于文艺评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见解独到、文风清新,在学术界、社会上产生较大积极影响。著作应注重对新时代文艺理论、文艺作品、文艺现象、文艺思潮等的阐释和评析,文章汇编不纳入推选范围;其中长评文章字数不少于3000字,短评文章字数在500—3000字之间。

(二)报送作品应为上一年度7月1日至本年度6月30日内在中国大陆(不含港澳台)正式首次公开出版发行的文艺评论著作(不含文章汇编)和在报纸、杂志、图书上首次公开发表的文艺评论文章,应有标准书报号、刊号。

第九条 报送作品推荐单位包括各全国文艺家协会,中国文联各直属单位,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各团体会员,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文化处,未成立文艺评论家协会的省级文联理论研究室, “中国文艺评论传播联盟”各成员单位。

第四章 推优项目设置

第十条 “啄木鸟杯”推优活动设立年度优秀文艺评论著作、年度优秀文艺评论文章(长评、短评)3个项目:推出年度优秀文艺评论著作5部左右;推出年度优秀文艺长评文章15篇左右;推出年度优秀文艺短评文章15篇左右。结果报中国文联党组审定后公布。

第五章 奖励设置及资金来源

第十一条 对入选著作及文章给予适当奖励,并颁发证书。激励金来源为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组委会不得向申报单位及个人收取报名费、参评费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赞助捐款。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中国评协根据本章程制定《“啄木鸟杯”中国文艺评论年度推优活动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中国评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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