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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批评的“真实”与法律的“真实”

2021-04-30 阅读: 来源:“中国美术报”微信公号 作者:宋学勤 收藏

  (点击本页标题下方的“来源:‘中国美术报’微信公号”,查看网络文章,链接为:https://mp.weixin.qq.com/s/Amd1ALp-KbI32aVfe4HqgA

 

  【《中国美术报》编者按】4月12日,中国文联加强改进新时代文艺评论工作座谈会在京召开,这是全国文艺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重要论述的有力举措,也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评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而关于文艺批评的笔墨官司屡见不鲜,甚至由笔墨官司转变为现实诉讼,文艺批评的标准和尺度,在批评实践中常被模糊甚至混淆、滥用,使其失去了实事求是、就事论事的客观立场和理性态度,甚至可能触及到文艺批评的底线,文艺批评的良性生态也势必会受到冲击。那么,文艺批评的底线何在,本期时评以此为主题展开讨论。

艺术批评的“真实”与法律的“真实”

  面对艺术批评引发的诉讼事件,厘清艺术批评的“真实”与法律的“真实”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十分必要。当我们在说“相信法律的判决”时,总是有个潜在心理暗示:艺术批评是主观好恶的评价,法律是客观真实的。但实际上,法律判决的“真实”是法官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按照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所认定的案件事实,是一种证据的真实。

图片来源:影像中国,摄影:王华明

  首先,没有完全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的艺术批评。艺术批评的“真实”有三个准则:基于内心真实情感表达的需要,符合基本的艺术规律、学术规范和外在的社会规约。而法律判决的“真实”原则只有一个:基于法律条文下真实有效的证据。艺术批评的“真实”与法律的“真实”有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尊重并执行法律判决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基础,坚持艺术批评的真实是坚守艺术的基本价值,二者并不矛盾。艺术批评的“真实”与艺术批评家的情感、个性、写作风格、生活经验、知识储备等密切相关,不应被忽视。因此,艺术批评当然是基于一定理论、立场和个人偏好的判断,不能简单地用法律的真实来否定艺术批评的合理价值。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除了依据法规(及司法解释)、法律调查和庭审辩论来确定艺术批评家所言是否属实以外,还应当尊重艺术规律并听取艺术界的意见。这方面近年已有进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2020〕202号)已明确必要时会委托专业领域的人员进行鉴定,就表明法官不仅允许被告(或代理律师)陈述自己的真实想法,也会听取部分艺术家、艺术史家、艺术批评家、拍卖行经理等艺术界专业人士的意见。不承认艺术的特殊性和内在的规律性,则法律的判断就会有损客观、公平;即,尊重艺术规律有助于合理和高效的法律研判。在艺术与法律进行跨学科的研究和司法实践之中,应当强调尊重艺术特殊规律的价值向度;同时,应当在解释学方面激发法律条文及其司法解释的潜能,且让艺术的因素参与到法律的建构和完善当中去。

  第三,对艺术批评家来说,语言作为批评的工具和载体非常重要,应有相当的语言自觉。任意地使用“拍马屁”“庸俗”“low”等表达方式,虽有其瞬间情绪倾泻和展示“真实”的个性的需要,但不符合基本的学术规范。从广义上看,艺术批评可以是只言片语、嬉笑怒骂,也可以是宏篇大论、严谨论述,可以随性散谈,也可以引经据典,但关键是言之有物、言之有据。如果说法官不能很好地鉴定什么样的艺术作品是庸俗的,那批评家则应该在其批评中论述清楚什么是庸俗、为什么庸俗。因此,艺术批评家表达观点时,除了基于自身情感的“真实”,还应基于生活常识和艺术规律的“真实”,二者不可偏废。观点是由“真实”情况和艺术理论支撑的,不应只是情绪的发泄。

  第四,艺术家及其作品应当纳入艺术系统并接受观众的检验和批评,这已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可的艺术常识。因此,面对争议,更应当在学术范围内展开正常的艺术批评。对艺术家来说,不能无根据地、随意地以诽谤、侮辱、名誉侵权等为由起诉至法院。今天别人批评你的画“太俗”,你就马上起诉,明天别人批评你的文章“拍了某领导马屁”,也起诉至法院,这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随意诉诸法律,表面看是具有法治意识的公民,实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艺术问题。

  对艺术批评予以反驳、质疑和再批评,是非常必要的。正如“批评”(criticism)一词本就有反思、反省之意。艺术批评是在描述、分析和解释之后做出的评价,艺术批评家容易因诽谤、侮辱、名誉侵权等被人起诉,从表面看原因在于其批评语言不恰当,根本上说却是其描述、分析和解释的功力不足,既没有从现象上描述清楚批评对象存在的问题或瑕疵,也没有从理论上建构起逻辑自洽的体系。对法律来说,艺术批评家和艺术家都各自包含了艺术人格和社会人格两个因素,不能忽视艺术人格。如何把社会人格与艺术人格联系起来,或许是今后处理艺术与法律关系更为合适的着力点。

 

  (作者:宋学勤,第二届全国文艺评论新媒体骨干培训班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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