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距今已经16年了。在这期间,这一文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具体实施,发挥了明显的指导作用,为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护工作,开辟了全社会普遍关注、积极参与的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中央的亲切关怀和领导下,这项工作更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今天,在深入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历史时刻,由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十分重要、非常及时,对进一步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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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工作,不是就事论事、以自我为目的的文化活动,而是民族复兴和国家建设总体任务的有机组成部分。《意见》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延续历史文脉、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明交流互鉴、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精神力量。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原则在于,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当代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在这样的指导思想的统帅下,就会站得高,看得远,胸怀全局,循着正确的道路胜利前进。坚持和贯彻两办文件确定的工作原则,非遗保护传承工作将进一步从战略的和整体的立场出发,责任明确,方向明确。《意见》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的近期远期目标、具体任务、工作方针和保障措施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对非遗保护传承工作是切实有效的行动指南,遵照执行定能取得优良成果。
《意见》在“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一节中特别强调,要完善代表性传承人制度。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人的主体性体现为人的观念、人的行动、人的智慧、人的技能、人的知识、人的实践。没有人就无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体、自然的人,而是社区、群体当中的一份子。我们可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喻为一个生命体,或许还可以简略地说,它有三种时态表现——昨天的时态、当下的时态,同时也孕育和隐含着未来的时态。这个生命体的核心本体是“人”。这个主体是一个文化主体,它在与自然和历史的对话中,有强劲的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不单可以在限定的范围内适应客观给定的条件,而且还善于因应客观的可能进一步推动文化的发展,并善于在更大的范围借鉴和交流,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前提下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保护靠的是人,传承靠的也是人,靠的是传承人群体和整个社会。
《意见》特别指出,对集体传承、大众实践的项目,要探索认定代表性传承团体(群体)。这一点特别重要。大众实践集体传承的项目对于增强社区、群体以及广大民众的参与感、认同感和文化自信心,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实践说明,近些年来,传承人队伍的培养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途径多样化,而且颇有成效。由于整个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注,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由过去的日渐缩小,现今已经略有改观。随着大家的重视和培养方式的多样化,传承人队伍的壮大和兴旺发达是可以预期的。整个社会关注和尊重民族文化传统、关注和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爱,会为传承人队伍的扩大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今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融入国民教育体系,必然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很好的传播效用。同时,也会为传承人队伍的壮大输入后备力量。
各地正在兴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馆,对于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可以发挥不小的作用。建设好各类、各种形态的传承场所,以及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空间是极为重要的。这项工作也是和巩固壮大传承人队伍密切相关、相辅相成、融为一体的。《意见》强调,要“形成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馆、传承体验中心(所、点)等在内,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设施体系”,可以预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会因此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在社会生活中创造和谐幸福的氛围,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应有的良好作用。
在今天的社会现实条件下,与以往历史阶段相比较,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实际功能、社会意义,以及呈现方式等各方面,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随着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历史的衍进,某些项目的生活实用功能可能有所减弱。但这并不意味它在今天会丧失对我们的价值和意义。
在全球化、城镇化、数字化、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历史时期,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凸显它的必要性、重要性及其无穷的魅力。它依然在很大程度上是我们生活方式的重要的和核心的成分。除此之外,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加深认同感、增强历史感、提升幸福感等方面,尤其彰显出它的重大现实意义。
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提升我们民族认同感的重要依据,是我们的文化之根和民族之魂,是我们民族特质、民族性格的体现,同时也是其他民族认识中华民族的标识。这种认同感,使我们每一个人找到自己存于社会的位置,找到我们的文化空间所在,找到我们的亲人、朋友和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群体。因此,我们就有了依靠,有了力量,有了生活的快乐和生活的意义。
其次,我们生活于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总体空间有悠久的历史和辉煌的多重时代印记,通过非遗,我们把自己和世世代代的先辈所创造和传承的文化传统联系在一起,我们成为这个文化传统的一个环节。这种文化传统在一定的程度上,规范着我们的行为举止、待人处事,以及我们的喜怒哀乐和我们的价值判断。我们有了这种历史感,就增强了民族的自信心和自豪感。
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培育民族性格、丰富我们的情感方面,尤其显示出它强大的威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着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参与其中,由此而产生亲切感、成就感,同时给予我们满足和快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特点之一,也在于它是美的结晶、美的化身。智慧和技能的完美,不仅可以通过实践呈现为、或者换言之是创造出相应的完美成果,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蕴含着实践者的创造的快乐,体现着创造的美,满足感和幸福感会油然而生。乡愁、怀旧、发思古之幽情,都包含着美的、乐观的、幸福的意味。在今天,尽管对于神话的崇敬笃信可能会减弱,甚至于消失,但神话依然以它恒久的审美魅力,让我们依恋,被我们珍爱,成为我们永远宝贵的口头传统。虽然我们登上了月球,但是嫦娥依然活在我们心中。
每个民族理所当然地都会将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引以为骄傲,作为民族自豪感的依据。但在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每个民族在关注和热爱自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同时,不能仅仅表现为孤芳自赏,而应该互相欣赏、广泛交流、彼此互鉴,促进和谐共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才有利于每个民族的文化建设和整个人类文化的推进和发展。“美美与共”才会成就人类文化发展的绚丽多彩的百花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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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魁立,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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