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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网络文艺评论的自律与他律(张慧瑜)

2023-11-10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 作者:张慧瑜 收藏

【编者按】近年来,网络暴力事件频繁触动人们的神经,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文艺领域也未能避免舆论“泥石流”的危害。为更好地发挥文艺评论的引导作用,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中国文联文艺评论中心围绕文艺领域存在的“网暴”现象,约请专家学者从政策管理、社会治理、传播伦理、美育教育、网络文艺等不同层面撰写系列文章,以期广大文艺工作者“以笔为剑”开展客观理性、专业权威的评论,用理性之光、正义之光、善良之光照亮生活,以时代新风塑造和净化网络空间,让网络暴力的丑恶行径和现象无处遁形,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家园。本期特刊发一组文章,以飨读者。

数字时代网络文艺评论的自律与他律

【内容摘要】 文艺领域的网络暴力严重损害文化产业的市场机制和理性以及公共的言论氛围,我们可以从网络平台的公共性、粉丝文化的自主性,以及法律、法规的监督功能三个角度治理这种现象,减少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既要充分认识到网友参与文艺评论的积极功能,又要杜绝网络暴力对文化市场的干扰。这首先需要用自律的方式自我约束在网络公共空间的行为,形成一种公共讨论的伦理自律;其次需要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和预防,在技术上降低网暴的风险;同时还需要以法律、法规划定基本的行为底线。就现代社会来说,文艺评论是最为重要的文化讨论、社会讨论的自主空间,是展现多元与共识的公共领域,其自主性体现为评论者的自律性,是在理性的背景下对文艺作品的评论,而他律是用法律、法规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戒。我们希望通过把评论者的自律与强制性的他律结合起来,使文艺评论领域的网络暴力无处遁迹。

【关 键 词】 网络文艺评论 网络暴力 数字平台 粉丝文化

随着移动互联网成为当下社会最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社会生产与消费的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以数字网络作为平台。近些年,社会上经常出现恶性网络暴力(简称“网暴”)事件,凸显出互联网在提供各种信息流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负面效应,尤其是文艺领域的网暴严重干扰了文化产业和公共舆论秩序。在这个人人都是评论家、人人都能发表意见的数字时代,点评、发弹幕、转发、吐槽等新型的评论方式不仅有利于文化产业的良性发展,而且有助于形成争论、协商的多元空间。不过,对某些作品、明星的道德偏见、恶意评论等网络暴力却有损于文化产业的市场机制和理性、公共的言论氛围。本文从网络平台的公共性、粉丝文化的自主性,以及法律、法规的监督功能三个角度分析文艺评论领域网络暴力的治理问题。在治理过程中,我们既要充分认识到网友参与文艺评论的积极功能,又要减少或杜绝网络暴力对文化市场的干扰,这既需要用自律的方式自我约束在网络公共空间的行为,形成一种公共讨论的伦理自律,又需要网络平台加强管理和预防,在技术上降低网暴的风险,另外还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他律建设。自律和他律是一体两面的,对于现代社会来说,文艺评论是最为重要的文化讨论、社会讨论的自主空间,是展现多元与共识的公共领域。其自主性体现为评论者的自律性,是在理性、独立的背景下对文艺作品的评论,这种评论可以是艺术、文化、社会、政治等不同角度的评论,观点也可以是不同的、多样的。而他律是对网络暴力行为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惩戒,如网暴中的造谣、人身攻击、精神损害等都需要法律、法规划定基本的行为底线。通过把评论者的自律与强制性的他律结合起来,让文艺评论领域的网络暴力无处遁迹。

一、网络平台的社会性和公共性

网络暴力是指通过评论、弹幕、私信等互联网应用对当事人进行抨击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当事人的正常生活,甚至导致当事人的“社会性死亡”、精神崩溃、自杀等严重后果。网络暴力的形成一方面与互联网平台“人人都是评论家”从而容易滋生谣言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传播速度快、易掀起舆论风暴有关。

网络暴力的实质是以虚假、不实的信息为基础,对当事方(可以是人,也可以是某个事件)进行诽谤、造谣、道德审判或者是上纲上线式的批判,是一种非直接暴力、非武力的,而以语言、名誉为特征的软性暴力。从古至今这种软性暴力有三个阶段,和媒体发展的不同阶段密切相关。在古代就有“人言可畏”“流言蜚语”“众口铄金”“三人成虎”等成语,用来描述谣言、蜚语对人的伤害。《国风•郑风•将仲子》《国风•郑风•扬之水》《国风•唐风•采苓》等都讲了“人之多言,亦可畏也”的故事,《礼记•儒行》《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也都讲到在背后散布没有根据的谣言污蔑别人的事。在大众媒体时代,不实的舆论、不经过法律约束的“媒体审判”以及上纲上线的道德批判,都容易对当事人造成不正当的社会压力,带来“舆论杀人”的负面效果,比较有名的案例是中国电影史上知名影星阮玲玉自杀事件,与当时大众媒体的不实报道和对她婚姻的评价有关。鲁迅看到阮玲玉自杀的消息后,还写过一篇杂文《论“人言可畏”》,抨击当时的小报记者和市民看热闹的心态。众所周知,媒体有舆论监督的功能,但也有底线问题,尤其是在掌握不全面信息的背景下要“未审先判”,就需要极为慎重,因为这会对法律审判产生负面的舆论效果。

互联网时代,网络暴力现象更容易发生。互联网时代的传播,借助圈层化效应,立场相近或观点极端的表达更容易被聚焦或放大,从而抑制、遮蔽了理性、自主的判断,形成更强的从众心理和极化特征,容易被带节奏和盲从。网络暴力在文艺评论领域主要体现为三种类型。一是网暴“文艺作品”。网友在文艺作品评分平台给作品恶意打低分,如一些影视作品刚一上线,并非因为质量问题就被刷低分,因此严重影响后续的市场效应,破坏了文艺作品评价的客观性。近期,2023暑期档上映的五部电影《消失的她》《超能一家人》《巨齿鲨2:深渊》《热烈》《孤注一掷》联合发布律师声明,指出自上映以来不断遭受“网络水军”不同程度的恶意攻击,有网友发布虚假评论和造谣信息,对影片声誉和口碑造成负面影响,呼吁观众保持理性和客观,共同维护电影网络评论的威信;二是网暴“明星”。有些粉丝为了“爱豆”,在豆瓣、微博等平台对“爱豆”的竞争对手进行恶意人身攻击。前不久,刀郎的歌曲《罗刹海市》上线,引发网友“过度”解读,认为刀郎在歌曲中讽刺一些批评过他的明星,因此网友到这些明星的个人社交平台进行辱骂,然而这不但无益于刀郎作品的传播,反而会产生更多戾气;三是网暴“粉丝”。一些经纪公司把粉丝、饭圈作为经营明星文化的“抓手”,其负面效应是盲目利用粉丝的非理性行为来进行控评、抹黑竞争对手。这些都不是理性的、真诚的建设性讨论,反而是情绪化的、非黑即白的“极端化”言论。

其实这些现象与数字时代网络平台的传播机制有关。从Web1.0的门户网站时代到Web2.0的移动互联网时代,用户更加深度地参与到网络内容的生产中来,这也带来了四重效应:一是网友的点击量、流览量成为决定信息被阅读和传播的关键数据,内容生产者容易受流量控制,为了“博眼球”而发布偏激、极端化的观点;二是短视频、直播等影像传播成为主流,相比文字、图文媒介,影像传播更具有大众性,容易带来煽动效应,在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影像传播发挥着“催化剂”的功能;三是数字评论的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当前从事网络评论的不少都是粉丝发烧友或狂热的爱好者,他们用匿名的方式“灌水”、打分,展现自己的文化趣味,再通过弹幕、鬼畜、表情包等多元化的形式即时表达个人意见。网络评判标准灵活、波动大,网络舆论一刻三变,网友对文艺评论的看法也会随着其他人的评价而改变,形成聚众、从众效应,这就凸显出舆论引导的重要性;四是网络评论与商业价值紧密关联,网络文艺评论所造成的口碑效应已经成为文化产业链上的重要环节。可见,数字网络的平台化、社交化和圈层化的传播方式,确实改变了传统大众媒体单向度传播的限制,也带来了网友参与网络文化建设的民主化。

在这种背景下,网络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属性和公共属性,使网民从被动的受众变成参与网络信息生产传播的主动者。但是,网络的平台化也为网络暴力提供了便利,为了预防和减少网络暴力,需要从平台治理的角度建立网暴的预防和保护机制。如当事人在遭遇网暴时,能够“一键防暴”,能对陌生人的私信、评论、转发等功能进行关闭,避免遭受网暴侵害;对于在直播、短视频中出现的网暴行为可以在技术上进行过滤,即时拦截含有网暴信息的短视频、弹幕,并对网暴信息发布者进行警告和屏蔽;同时适当建立网络实名制,削弱匿名性带来的“法不责众”效应。

二、粉丝文化的自主性和社群化

近些年,数字时代网络文化产业取得了繁荣与发展,从网络文学到网络游戏,从网络综艺到网络影视,网络文化已经成为人们进行文化生产和消费最主要的平台和类型。据最新统计,2023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79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8%,互联网普及率达76.4%。即时通信、网络视频、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文学、网络游戏的用户规模分别达10.47亿人、10.44亿人、10.26亿人、7.65亿人、5.28亿人、5.5亿人。人们的衣食住行、文化消费已经离不开虚拟网络和数字化平台。

来源: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

相比纸媒、出版等印刷时代和广播、电视、电影等电子时代,互联网文化最重要的特征是,网友不再是被动地阅读、观看和收听的受众,而是介入到生产、传播、评论等文化产业链全过程的参与者,甚至在很多环节中扮演着主导性的力量。从生产环节看,当下的社交平台、网络媒体并不主要从事内容生产,大量的文艺内容是由用户依托数字平台“自主”生产,如很多网友已从受众变成了文艺作品的生产者,成为网络文学作家、视频UP主、公号运营者等,这就使得网络文化形成了用户、消费者与平台的高强度黏性现象;从消费环节看,用户不仅通过互联网的交互性“瞬时”反馈对文艺作品的好恶,而且使个人的转发、点赞转化为了作品传播的流量数据。这些正是互联网文化传播的优势所在,可以使网友深度参与到网络文艺的生产过程,在自主选择中形成口碑效应。

与此同时,互联网时代的文化产业更加依赖于粉丝文化,网络文化的生产和消费需要粉丝文化和流量经济。当前借助微博、微信、QQ、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上受众的点击、浏览所带来的流量转化为的平台推送数据,决定了文艺作品的生死,如网络文学的阅读、排行榜来自于粉丝的订阅量,而微博、抖音等平台上的作品能否被看到,也与流量的高低有关。正因如此,网络空间出现了购买流量、购买“热搜”以及雇佣网络“水军”来提高评级分数的不正当竞争现象。目前电影领域主要的评分平台是豆瓣、淘票票、猫眼等,不同的平台有不同的评分规则,淘票票、猫眼与电影票售卖相连,用户只有购票后才能对作品进行评价,豆瓣的评分机制是一人一票,取平均分。前些年,一些文化公司为了商业利益进行“水军”营销,雇佣网络“水军”一方面为所发行的文艺作品刷高分,另一方面刷低竞争对手的分数,由此常常出现“超前点评”“未看先评”的怪现象,其中一些网红参演的作品虽然制作和艺术水平一般却分数虚高,而一些质量上乘的作品却无人问津,从而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气候。2021年《风起洛阳》《谁是凶手》等影视剧还未播出,豆瓣上就出现针对作品的一星差评和五星好评,这与“水军”恶意刷高分和低分有关。事后,豆瓣把开播前的评分和评论进行了清理,并加强了对“水军”账号的清理和筛查。

互联网时代的粉丝文化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粉丝经济。互联网时代的文娱产业之所以如此重视粉丝文化,是因为粉丝文化带来粉丝经济。粉丝是偶像或文艺IP的忠实消费者,愿意为其打赏、购买周边产品等,正如有研究者指出:“饭圈文化表现出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并且已然形成了一套标准化的行为规范和运行逻辑,以及规模化的商业模式和产业链条,饭圈文化的运作思维甚至已经渗透到偶像工业之外的包括影视制作、企业营销和政府宣传在内的‘圈外’领域。”二是情感黏性。粉丝对偶像、文艺IP形成爱恋和崇拜,是一种依附和臣服关系,粉丝愿意为之不计时间成本和劳动成本地“为爱发电”,贡献点击量、转发量和人气。三是在微博、贴吧、豆瓣、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上可以建立粉丝的联络社群。粉丝更容易被组织和动员,转化为流量的效率更高,“他们会与‘官方后援会’‘粉头’(能够在粉丝社群里发挥引领性作用的头目)保持密切的沟通,借由‘粉头’引领的‘数据组’‘打投组’‘网宣组’‘安利组’‘控评组’‘反黑组’等功能化、结构化的粉丝组织,对‘流量明星’的粉丝社群进行持续性的动员和规训”。借助粉丝来控评、删帖,扰乱正常的文艺评论空间,使得网络评分无法真正反映网民的声音,严重影响了网络舆论生态。因此,粉丝、流量带来市场的繁荣,也容易被带节奏、变成非理性的盲从。近些年,粉丝、饭圈文化带来的不良现象引发关注,不断有粉丝追捧的流量明星“塌房”。由此可见,饭圈文化带来的网络暴力有三个特征,一是高度道德化,以正义之名审判当事者,把当事人污名化,用情绪化的善恶二元对立对其进行道德审判;二是替代法律进行审判,放大一种公众“暴力”和情绪,给当事人带来无形的精神压力;三是通过网络工具使粉丝得到更有效的组织和管理,也使得一些网暴事件并非“键盘侠”的自发行为,而是具有高度的组织性。

网络暴力不仅给当事人带去伤害,而且恶化了网络言论环境,对文化产业的长远发展十分不利,这需要有意识地推动粉丝文化自身的改造,强化粉丝社群的公共属性。首先,要充分认识粉丝文化的自主性。网络文艺评论社群提供了基于共同爱好、文化品味、共同产品消费等形成的“文化消费共同体”的认同感,这种认同感不应该被粉丝经济所绑架,应适当调整明星与粉丝的关系,合理引导、经营粉丝文化,避免过度依附。其次,要充分认识粉丝文化的独立性。粉丝作为网络社群的重要类型,其原型是基于去中心化、扁平化的理想社区的想象,应该把互助、合作、分享的社群思维作为粉丝文化的基础,加强粉丝文化的社会化建设,而不是用去独立性、去自主性的组织化思维来规训粉丝文化,如同乡规民约、实体社区的行为规范一样,虚拟网络社区所形成的粉丝认同,也需要社会化的网络空间,这是网络时代去中心化、个体化过程中培育“再社会化”“群体化”的一种虚拟关系。再次,数字时代的文艺评论与粉丝文化有着密切关系。不同文化取向的粉丝决定了对文艺作品的评论方式,有的粉丝会对作品进行深读细读,也有的粉丝会用重新创作的方式来表达对原作品的态度,在分众化的时代找到各个圈层、各个粉丝群体的共通之处,将对舆论引导工作产生重要意义。最后,网络文艺评论对提升文艺作品质量,规范文艺创作行为具有指导性作用。粉丝文化对网络文艺的态度决定了其品味喜好及消费习惯,这种虚拟社区的建构以及文化认同需要主流价值观的引导,因此通过网络文艺评论建立起正能量、接地气、树新风、有威信的文艺评价标准,对促进文艺作品的再生产、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有着重要作用。

三、法律法规的监督和底线功能

网络文艺评论的社群文化具有黏性强、流动性强、反叛性、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在传播过程中,参与成员之间围绕共同的兴趣爱好话题,以情感传播为纽带,高度参与到传播过程之中,因此容易发生意义的扭曲,容易被误读、误解,容易引发舆情、网暴等事件。网络暴力的产生大致有三个原因,一是信息不对称,网上部分“吃瓜”群众无法掌握全面的信息,仅凭单一信息来源就对某件事作出价值评判和道德审判;二是被谣言带节奏,与专业化的媒体机构相比,自媒体平台的传播接受机制易使谣言(尤其是符合特定社会情绪的谣言)“满天飞”,从而误导网友的判断;三是被高度组织化的粉丝文化所裹挟,这不仅需要平台在源头上加强管理、强化粉丝自律,更需要借助法律、法规来提供底线思维。

首先,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不是匿名者的天堂,更不是“法不责众”的空间。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三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开《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其次,法律惩罚不是最终目的,加强宣传教育才是重中之重。社会大众要充分认识到网络暴力的危害,要明白虽然只是“键盘侠”的无意之举,却会给当事人带来无尽的精神创伤。2012年陈凯歌执导的电影《搜索》是一部反映都市白领公车不让座而引发的网暴故事,2023年董成鹏(大鹏)执导的喜剧片《保你平安》讲述的也是网暴与反网暴的故事,这些电影都让人们认识到网络时代的“众口铄金”具有巨大的负面效应。再次,相关部门应出台行业规范,形成社会共识。2023年7月,中国网络文明大会发布了《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2023》及《新时代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央网信办发布了《关于加强“自媒体”管理的通知》,在此之前,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还发布了《中国文艺评论工作者自律公约》等,这些法规文件的出台为网络文明建设保驾护航,有助于形成抵制网络暴力的社会力量。

文艺作品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网络文艺评论的参与,很多一开始不被看好的影视作品却能依靠网友的口碑逆袭,取得不错的市场效果。如2023年暑期档王宝强执导的励志电影《八角笼中》以及乌尔善执导的神话电影《封神第一部:朝歌风云》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保持网络空间的自由度和规避网络暴力之间,网络平台需要从公共性和社会性的角度把握管理的平衡。而从社区和社群的角度培育粉丝文化,有助于形成网民的社会意识和公共意识。无论是网民的伦理自律,还是平台的有效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他律约束,都是为了能在社交媒体构筑的数字幕墙中营造良性的公共评论空间。

*本文系2021年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以文艺作品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数字时代文艺批评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AZD053)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张慧瑜单位: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本文作者系北京市文联签约评论家

《中国文艺评论》2023年第10期(总第97期)

责任编辑:陶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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