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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克曼·里德|人工智能与可受保护表达:作者权、原创性和所有权

2026-09-22 阅读: 来源:《中国文艺评论》 作者:柯克曼·里德 收藏

【编者按】 当前,艺术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已成为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2026年4月,世界艺术与科技对话系列活动举办,该活动以“演化与创生——艺术与科技的融合创新”为主题,立足当代艺术与科技创新前沿,搭建国际化、专业化、开放共享的对话平台,推动艺术与科技深度交融、协同创新,促进全球文明交流互鉴。本刊特推出“艺术与科技的融合与对话”专题,约请世界艺术与科技对话活动参会专家展开进一步探讨。文铮教授深入分析科学与艺术的文明史演进轨迹,探寻科学与艺术有机融合、双向赋能的现实意义与文明价值;肖向荣教授聚焦数智技术与舞蹈艺术的融合发展路径,探讨技术、艺术与人的共生关系;柯克曼·里德教授结合美国相关法律条文,对人工智能参与文艺创作的版权规定和艺术实践展开深入思考。我们希望,通过中外学者的交流对话,能够为艺科融合的中国实践和全球愿景提供有益借鉴。

人工智能与可受保护表达:作者权、原创性和所有权

【内容摘要】 人工智能(AI)在艺术创作中的应用既带来诸多裨益,也提出不少挑战。AI可以成为艺术家的得力工具,但艺术家在使用AI创作时,必须确保作品具有充分的原创性表达,以获得版权保护与署名认可。这种保护与署名不仅是对艺术家在经济和道德层面的回报,也是对那些将作品推向市场者的肯定。人类创作是可受保护表达的根基,而伦理责任则是支撑原创性、署名权与所有权的基础。对AI的知情善用,有助于表达并承载艺术家的创作本心,最终实现艺术作品丰盈世界的崇高目标。

【关 键 词】 人工智能 版权 电影制作中的人工智能 视听作品版权 艺术作品保护

目的与引言

本文旨在探讨人工智能介入艺术创作,尤其是视觉与视听类作品,所带来的影响。当艺术家借助AI进行创作时,厘清最终成果中哪些部分构成受法律保护的表达,不仅关系到艺术家能否获得应有的署名认可,也关系到那些将艺术作品推向市场的人能否保障自身的投资权益。

本文并非法律条约,也不试图为AI的使用划定某种唯一的艺术创作范式。相反,本文希望为有意使用AI的艺术家梳理若干可行的路径,并说明每种选择可能伴随的限于美国的法律后果,以便艺术家在创作追求与经济考量之间寻找平衡。对于将艺术家作品推向公众以获取回报的人(无论是艺术家本人、购买艺术家作品版权的人,还是以其他方式投资于艺术家的人),本文希望说明:在作品中使用AI会产生何种影响,以及根据美国版权法(United States Copyright Law, USCL),这将如何影响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

需要铭记的是:艺术家为心灵而创作,创作发自本心。在创作过程中审慎、恰当地使用人工智能,恰恰有助于守护、表达和承载这份本心,而艺术家的这份真心也温暖着我们每一个人。

下面讨论分为八个部分:1.可受保护的表达(Protectable Expression),2.有形性(Tangibility),3.人类创作(Human Authorship),4.原创性(Originality),5.所有权(Ownership),6.案例研究(Case Study),7.守护艺术的源泉与宗旨(Protecting the Source and Purpose of Art),8.结语(Conclusion)。

一、可受保护的表达

何为可受保护的表达,其意义何在?

依据美国版权法,可受保护的表达需同时满足三项要求:由人类创作、具有原创性,并固定于有形载体之上,从而可被“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所谓“可受保护”,即该表达可依法进行版权登记,并由此享有若干专有权利(例如复制权、公开展示权、发行权及演绎创作权);若上述权利遭受他人未经授权的侵害,权利人还可依法获得救济(remedies)(由侵权方承担金钱赔偿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可受保护的表达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一旦一件艺术作品不受保护,其向公众发布之时,便即刻进入“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公共领域中的作品可被原样复制,亦可经修改后再复制并进一步传播,而无需向原创者支付任何报酬。艺术家仰赖作品收入以维持生计、持续创作,自然倾向于创作能够获得经济回报的可受保护之作;资助艺术创作之方,同样关注其投入能否产出受法律保护的成果。

可受保护的表达须为由人类创作、具备充分原创性的有形表达。以下依次讨论有形性(tangibility)、人类创作(human authorship)与原创性(originality)三个要素。

二、有形性

可受保护的表达必须具有有形性。美国版权法保护“固定于任何有形表达载体之上的原创性作品”。该法列举了八类可获保护的“作品”,其中包括“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以及“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本文所讨论的作品类型均涵盖于上述类别之中。

在进入具体讨论之前,有必要强调:受保护的作品必须以物质形式呈现,并能够被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单纯的创意本身不能获得版权保护。美国版权法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延及任何思想……程序……概念、原理或发现。”

比如,假设一位摄影师产生了拍摄城市日出的创意,这个创意本身不受保护,因为它尚未以有形方式表达出来。城市日出可以被不同的摄影师以多种不同方式呈现,因此,仅仅因为某位摄影师产生了这一创意,并不意味着该摄影师可以禁止其他创作者以自己的方式呈现同一创意。创意或许令人兴奋,但只有其有形表达才能在美国版权法下具有保护价值。当这位摄影师实际拍下城市日出,并将其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如胶片、相纸或存储介质上的数字文件,该照片方才构成可获保护的表达。

过程或操作方法不能获得版权保护(但若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要求,则可获得专利保护)。对艺术家而言,这意味着创作过程本身不受版权保护。例如,使用相机拍摄照片的过程不能获得版权;在创作音频或视听作品时使用人工智能的过程同样不能获得版权——使用人工智能制作故事板(storyboards)或提案演示文稿(pitch deck),利用人工智能生成、增强图像或动态影像,皆不例外。

明确了视觉与视听作品中哪些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哪些不能,接下来便需要回答谁可以被视为一部作品的作者?

三、人类创作

谁可以成为可受保护表达的作者?根据美国版权局(USCO)的界定,“人类创作是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美国版权局与联邦法院恪守这一原则:受保护的作品必须由人类创作。

比如:多年前,一位自然摄影师在野外布设相机后离开。一群猴子摆弄相机,其中一只猴子拍下了一些自己的照片(“自拍”)。摄影师将这些猴子的自拍照发布在一本书和报纸上,但是一些网站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这些图像。摄影师试图为这些照片申请版权,以便进一步获利并追究未付费网站的侵权责任。美国版权局驳回了该申请,理由是这些照片并非由人类创作。联邦法院随后支持了这一裁决。

人类作者可以借助机器创作受保护的作品,但机器本身并非人类,因此完全由机器独立创作的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为了说明这点,让我们回到那位摄影师。假设他想拍摄一张城市日出照片,他所使用的相机是一种辅助创作的机器,但相机本身无法独立创作作品。摄影师必须自主决定镜头选择、构图取景、光线考量、画面元素取舍等诸多因素,并在恰当的时机按下快门捕捉理想的图像。相机只是摄影师实现创作意图的工具。

回顾历史,在摄影术诞生之初,美国曾出现过一场颇具影响的诉讼。有人主张照片不可获得版权,因为它是通过相机这种机器创作出来的。然而,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摄影师有权对其照片主张版权。原因在于画面中的诸多元素属于人类的表达性创作(例如被拍摄主体的选择与安排、构图元素的取舍,以及对光线的调控等),这些元素的运用共同服务于“所期望的表达”。这一裁决意义重大,它为后来动态影像(电影)获得版权保护铺平了道路。电影摄影机固然是机器,但人类在最终影片中注入的创造性投入,足以确立其作者身份,并在美国版权法下构成可获保护的表达。

美国版权局认为,非基于人类创作或者未经人类进一步修改的AI输出内容,属于机器生成物,不构成可获保护的表达。然而,如果在AI输出中能够识别出人类实际的创作痕迹,该结果便可获得保护。换言之,AI可以作为人类作者的工具使用,作者可以就输出中存在的可保护元素主张相应的所有权。

(一)人类作者与AI输出

如何在AI输出中主张人类作者的著作权?这需要回答几个关键问题:AI系统仅仅是增强了人类的创作,还是自行做出了表达性选择?无论属于哪种情况,人类是否以原创性的方式对AI 输出进行了修改或编辑?

围绕这些问题,美国版权局梳理了四种典型情形:1.完全基于文字提示的AI输出;2.基于人类创作输入且该输入在输出中可辨识的AI生成内容;3.经人类修改的AI输出;4.人类创作的AI输出汇编。

1. 完全基于文字提示的AI输出不受保护

美国版权局将文字提示类比为艺术创作中的指令,指令本身并未创造输出中的表达性元素,也未能充分控制AI系统如何将指令转化为具体成果。AI系统是一种机器,当用户输入文字提示时,其本质是向机器提供了一个创意。创意本身不受保护,机器据此生成的输出结果同样不受保护。

回到之前提到的城市日出照片案例。如果一个人对摄影师说,“给我拍一张城市日出的照片”,此人只是陈述了一个创意,摄影师将这个创意拍摄下来,并将其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上。由于创意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向摄影师提供创意的人在版权法上不被视为作者,摄影师才是这张照片的作者。

类似地,当一个人向AI系统输入一个描述预期输出结果的书面提示词(prompt)时,此人只是将一个不受保护的想法输入了AI系统。随后,AI系统生成结果,并将其固定在有形的表达媒介上,通常是以数字文件的形式固定于存储介质中。由于AI系统是机器而非人类,其输出的结果不具有可版权性。

书面提示词不构成共同著作权。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类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作品,并有意将其各自的贡献融合为一个统一整体时,只要每位人类作者都对作品作出了可受版权保护的贡献,该作品即可被视为共同创作。然而,AI系统并非人类,它不可能具有与使用者作为共同作者进行协作的“人类意图”。此外,正如一个人仅仅向摄影师描述照片创意并不构成该照片的共同作者一样,一个人将书面提示词所描述的想法输入AI系统,也不构成该AI产出的共同作者。

需要明确的是,思想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只有思想被固定于某种有形载体并被表达时才受保护。因此,就版权法而言,将创意作品以有形方式表达出来的人即为该作品的作者;如果一个人未将作品固定于有形表达载体之中,则该作品无法获得版权保护,也不能被视为共同创作作品的一部分。

美国版权局认定,“认领式著作权”(authorship by adoption,即对没有特定人类作者的作品宣称著作权)不适用于AI输出。具体而言,“向机器提供指令并从中挑选输出,不等于构成著作权”。这意味着,如果艺术家向AI系统输入文字提示,系统生成了多种输出,艺术家仅因为采纳并使用了最能体现其创意表达的某一特定结果,并不足以对该输出结果主张著作权。

2. AI输出中可辨识的人类表达性投入可能受保护

那么,如果艺术家不只是输入文字提示,而是将可受版权保护的人类创作表达作为输入素材导入AI系统呢?例如,将一张人类创作的摄影作品输入AI系统,并指令其对照片进行增强处理。美国版权局认定,如果人类创作的投入在AI输出中能够被感知,则该人类创作表达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不过,申请人必须在最终作品中声明放弃(disclaimed)对“任何非人类表达”的权利。

比如,如果将一张原创照片作为基础,交由AI系统使用照片中的元素(如人物动作)产生动态效果,且这些元素(或人物)在AI输出中可以被辨识,那么该照片本身包含足够的人类创作成分,能够为创作照片的艺术家提供一定的版权保护。如此一来,AI系统的最终输出结果至少可以部分地由该照片的创作者享有版权。

再如,回到此前提到的城市日出照片案例,如果摄影师拍摄了该照片,然后将其输入AI系统,指令让太阳散发出脉动的光芒、随升起而变得更亮,并从城市建筑投下移动的阴影,那么该输出的核心内容因基于原照片而受版权保护;而脉动效果、亮度变化和移动阴影则需声明为机器生成,不享有版权保护。

这里,视听创作者须特别注意,在AI生成的内容里,能体现出艺术家可受保护表达的部分显现得越多,则该输出中以该艺术家为作者名义可获得版权保护的部分就越多。

3. 经人类修改的AI输出可以获得保护

人类对AI输出结果的修改可能获得保护,但其底层的AI输出本身不受保护。这意味着,艺术家可以基于文字提示生成AI输出,然后对输出进行修改,“达到修改内容符合版权保护标准的程度”。因此,就其本身而言本不属于可获保护表达的AI输出,在艺术家以保护性方式对其进行修改的范围内,可以成为受保护的表达。

再次回到之前提到的城市日出案例,如果艺术家向AI系统输入文字提示,指令系统创作一幅城市日出动态影像,太阳升起时光芒脉动,光线从城市建筑投下移动的阴影,那么该AI输出不受版权保护,因为它是由机器基于不受保护的思想生成的。然而,如果艺术家随后以原创方式修改该图像,例如改变太阳光芒和天空的颜色、遮盖某些阴影以改变其运动方式、改变建筑外观、改变移动速度、使用数字变焦向太阳“推近”、为太阳添加人脸,或其他各种改动,那么,在这些改动构成人类艺术家原创贡献的范围内,该成果即为可获保护的表达,可以获得版权保护。

再次强调,艺术家的可受保护表达在最终成果中呈现得越多,该作品中能以艺术家的名义获得版权保护的内容就越多。

4. AI输出的汇编可能获得保护

美国版权局已确认,已有作品的汇编若“经选择、协调或编辑,使整体成果构成一部新作品”,则可能获得版权保护。然而,汇编作品的版权并不自动延伸至汇编中所使用的任何既有作品。重要的是,如果既有材料的收集是一项纯机械性工作,不涉及任何原创性,则该收集成果无法获得版权保护。至于对AI生成内容的遴选与组织,又当如何看待?

请记住,仅基于文字提示生成的AI输出结果无法获得版权保护。然而,如果人类从这些输出内容中挑选出一组,并以AI系统未预设的独特方式对这些输出进行编辑,那么该AI输出合集可以作为汇编作品获得版权保护。

某些AI系统允许对输出中的特定区域或项目进行选择,将其移动、排列并组合成一个整体输出。这同样属于对不受保护元素的选择与编辑,此类编辑可能作为汇编作品获得保护,但AI生成的元素本身不享有任何保护。

因此,就公共领域而言,须注意:由于汇编作品中各个独立的AI输出内容本身不受版权保护,因此在汇编作品出版时,这些AI输出内容随即进入公共领域,尽管汇编作品整体享有版权。这意味着其他主体可以复制这些相同的输出,以完全不同的方式进行编辑;如果该编辑与第一个汇编作品相比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则可能获得该汇编作品的版权。

由于汇编作品的版权并不必然延伸至其使用的既有作品,美国法院将此类汇编作品的版权称为“弱版权”(thin copyright)。对于弱版权,保护程度极低,只有对汇编作品进行“几乎完全相同”的复制才可能构成版权侵权。

尽管基于文字提示生成的AI输出不受保护,但对不受保护的AI输出进行独特编辑(且该编辑并非由AI系统决定)所形成的汇编作品享有版权,这至少可以防止对该汇编作品进行完全相同的复制,从而为人类艺术家在准备汇编过程中展现的创造力提供一定保护。

(二)将AI作为创作过程的初始或中间步骤

艺术家可在创作过程的初始或中间步骤使用AI系统生成不受保护的内容,随后参考这些AI输出进行新的创作,而这些新创作成果可能受到保护。这种方法事实上是将AI系统用作“创意生成器”(idea generator),艺术家再以这些创意为灵感进行人类创作。

比如,一位想要拍摄城市日出的摄影师在AI系统输入相应的文字提示,系统生成了若干输出结果,摄影师可以参考这些输出中的某些元素作为其摄影作品的灵感(例如拍摄角度、镜头选择、构图、色彩分级)。由于最终照片是由摄影师作为人类作者亲自拍摄的,因此该照片受版权保护。

将AI系统用作视听作品创意生成器,有两种方式:一是向AI系统输入文字提示,描述视听作品拟议推介方案(pitch deck)或故事板(storyboard)所需的图像,并由AI系统输出这些图像。由于纳入推介方案中的AI输出能够让各方对最终作品的大致样貌形成直观概念,这种做法对打算在最终作品创作中运用AI系统的艺术家尤为有用。就故事板而言,艺术家不妨针对同一文字提示审视AI系统生成的多种输出结果,从中选择既能最佳传达其对特定镜头的创作意图,又能据其意图产生理想增强效果的方案;换句话说,AI系统可以拓展艺术家最初设想的种种可能性。

在这些情形下,只要AI生成的输出结果在最终视听作品中未被原样照搬,此类输出便能以高效且富有创意的方式助力艺术家的创作过程,从而为视觉或视听作品的制作提供一个有益的中间环节。

(三)逐案评估

鉴于使用AI进行创作涉及诸多变量,美国版权局根据申请人对作品创作方式的描述,逐案确定著作权,进而认定可受保护的表达。由于美国版权局的判断依赖于版权申请人对创作过程及最终作品的描述,申请人务必完全诚实、坦率地说明:哪些内容是AI系统生成,最终成品中可见的哪些内容是人类创作,以便美国版权局能够判定最终成品在多大程度上属于人类或机器的创作。

需要明确的是,在更大规模的人类创作作品中纳入AI生成的元素,并不影响作品整体的可版权性;仅那些完全由AI系统单独生成、未包含人类创作投入的部分除外。

因此,即便AI特效和背景艺术作品(background artwork)单独来看不受保护,但包含AI生成特效或背景艺术作品的视觉或视听作品可以获得版权保护。同样,由文字提示生成的AI输出结果若经艺术家大幅修改,则其中包含可受版权保护的元素。

无论如何,艺术家完全有可能在创作过程中将一个或多个AI系统作为工具,最终完成一部每一帧都包含可受保护的人类表达元素的作品。实现这一结果的关键在于预先规划,前提是艺术家对AI系统的知情善用。

(四)艺术家应当记录创作过程与作者身份

一旦艺术家理解了在创作过程中将AI系统作为工具所蕴含的法律意义,仔细记录创作过程便至关重要。随后,艺术家可以凭借这些记录,在向美国版权局登记作品时,准确描述最终产品中的人类著作权。同样重要的是,艺术家还可以利用这些记录,在将版权转让给其他机构时支撑作品的可版权性。例如,在创作自筹资金作品后将其出售给其他机构,或在创作“雇佣作品”时保护委托方的投资。

当艺术家认真记录创作过程时,其职业操守与最终作品的创作完整性得以维护;同时,最终作品版权的法定完整性也得以维护,从而保护艺术家以及对艺术家或该作品版权进行投资的人。

所以,请记住:在使用AI系统时记录创作过程,对于确立可受版权保护的人类著作权至关重要。

(五)作为“雇佣作品”的作者权

版权可以通过转让进行让渡:既可以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登记前或登记后进行版权转让,也可以依据“雇佣作品”原则,在作品创作前即完成权利安排。如果一部作品被认定为雇佣作品,则“雇主或委托该作品创作的其他主体”被视为作者。作为作者,雇佣或委托机构拥有版权项下的全部权利,并可以作为作者及版权权利人登记该作品。

美国版权法将雇佣作品定义为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雇员在其受雇职责范围内所创作的作品;(2)专门为集体作品供稿、作为电影或其他视听作品组成部分而特别定制或委托创作的作品……前提是双方以书面文件明确约定,并共同签署,确认该作品应被视为雇佣作品。”

这意味着,如果艺术家依据雇佣合同创作视觉或视听作品,或受委托创作更大规模视觉或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且已通过书面合同明确同意,那么雇佣或委托该艺术家创作作品的个人或机构即被视为作者,并享有该作品的所有版权。

同样,在按照“雇佣作品”安排进行创作时,无论AI是作为辅助人类创作的工具,还是作为用于生成可直接使用或经艺术家进一步修改后输出的机器,创作该作品的艺术家必须仔细记录创作过程中涉及AI使用的部分。唯有如此,拥有最终作品版权的机构方能妥善保护其投资。

四、原创性

既然我们已经讨论了作者权这一要素,现在可以转向原创性,这是一个更容易理解的概念。什么样的表达可以被视为“原创”?

原创性是“版权法的基石原则”。就版权而言,原创表达是指由人类独立创作并具备最低限度创造性的表达。这意味着:版权申请人不能简单地复制另一位作者的作品;相反,必须证明在其申请登记的作品中体现了某种独特的创造力。那么,需要多少独特的创造力?

美国最高法院认定,证明原创性所需的创造力水平极低,即便只有少量也足矣,“无论其多么粗糙、简陋或显而易见”。因此,按照这一标准,独立创作作品的创作者几乎总是能够提供充分的原创性。

然而,使用AI系统生成输出成果的艺术家,并非在独立创作该输出成果;此外,AI系统具有还原性,因为它通常使用从其他来源获取的数据来生成输出结果。因此,想使用AI系统进行原创的艺术家不仅受到“非人类机器参与了该作品创作”这一事实的限制(该作品因而无法获得版权),还有另一重考量:AI系统生成的内容可能是对另一位艺术家既有作品的不可接受的近似重构(unacceptably close reconstruction)。

同时,原创性与创作所需的时间和努力无关:它不是基于“额头上的汗水”而授予的。众所周知,有些艺术家竭尽全力才获得令自己满意的有形表达,实现艺术愿景;而另一些艺术家似乎几乎毫不费力地就达到了预期效果。就版权而言,达成某一结果所需的工作量与原创性要素无关。

因此,即便艺术家向AI系统输入多条文字提示以产出预期成果,无论这些提示被不断调整得多么精细、耗时多久,直至AI系统输出满意结果,艺术家为获得该结果所付出的时间与努力,也不足以构成该成果中的原创性表达(至少目前美国版权法是这样认定的)。

尽管如此,由于原创性要求门槛相当低,几乎所有由艺术家独立创作的作品都能满足这一要求。

五、所有权

人类作者创作的原创作品的版权,在该作品被固定于有形表达载体之时即归属于作者,无论作者是否向美国版权局登记该作品。并且,无论作者是否在作品上加注版权声明,同样如此。

所谓的“普通法版权”(common law copyright)可在美国各州范围内为作品提供保护,而“首次发表权”(the right of first publication)则在联邦层面保护作者的作品,直至作品首次发表。虽然联邦版权登记并非作者拥有创意作品版权的前提条件,但登记从法律角度确立了作品的所有权,并使作者享有版权带来的联邦法定权益与法律救济。

版权所有权在以下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伦理考量与经济考量。

(一)伦理考量

我们这些欣赏艺术的人同样希望知晓是哪位艺术家创作了该作品。当我们被一件艺术作品打动时,不禁会问:这位艺术家是谁?是什么激发了这件作品的诞生?艺术家有着怎样的人生经历?为了创作这件打动我们的作品,艺术家付出了怎样的牺牲?当作品离开艺术家之手后,我们又该如何保护它,使其完整性得以传承给后世?

这些问题涉及的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承认的创作作品中的“精神权利”(moral rights),有时也称为“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s)。此类权利可大致分为两大类别:署名权(attribution)和完整权(integrity)。

1. 署名权对艺术家与受众皆有价值

我们大多相信艺术家是用心创作的。确实,艺术家的心跳在作品中跃动并触动我们的心灵。因此,我们内心深处认为将艺术作品归属于创作者至关重要。如果一位艺术家复制了他人的原创作品却声称是自己的创作,我们认为这是不道德的;这种在创作来源上的不诚实是可鄙的,不应受到褒奖。

艺术家之所以能打动我们,很大程度上在于他们表达自我的独特方式,在于他们的原创性。当我们发现一位以独特的创意表达打动我们的艺术家时,我们想知道这位艺术家的名字,并希望发现更多他的作品。即便对于已进入公共领域的早期作品,我们也乐于知晓原作者的名字。随着时间的推移,作者的名字和声誉可能为其原创作品增添额外的价值。

被艺术作品打动的受众会因这种体验而感到幸福,有时这种感觉深刻而真切。这就是艺术的魔力——一种打动我们、丰富我们生活的能力。当多人被某位艺术家打动时,对其作品的需求就可能会增加,从而在物质和精神层面回报该艺术家,而且这种需求可能随时间而增长。因此,作品创作者的正确署名,对创作者和受众而言具有多重价值。

2. 完整权保护艺术面向未来

完整权的概念赋予艺术家或其作品“对任何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或任何其他贬损该作品的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只要这些行为有损(艺术家的)荣誉或声誉”。在有些国家,由于作品完整权这一精神权利至关重要,艺术家不能自行放弃。而在美国,完整权可以被放弃,不过该权利仅限于视觉艺术作品,不包括“电影”(motion pictures)。

尽管如此,即使在那些未能在版权法下有力保护视听作品精神权利的国家,创作视听作品并享有该作品版权的艺术家,依然对该作品的去向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并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规制作品的利用。

因此,对于将AI作为工具用于作品创作的艺术家而言,在该作品中尽可能保留人类创作的表达至关重要。如此一来,艺术家便能通过书面合同掌控作品的去向,并使作品在发表时尽可能少地进入公共领域。

(二)经济考量

艺术家从其作品中获得经济收益十分重要。经济回报使艺术家得以维持其创作生活方式并持续创作,从而为社会公众奉献更多艺术佳作。经济回报对于那些投资于艺术家创作并将其推向市场的机构同样重要。这使得这些机构能够维持经营,并通过艺术家的创作丰盈世界。

1. 版权期限与版权转让

在美国,对于1978年1月1日之后创作的作品,其联邦登记版权自作品创作之时起存续,有效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去世后70年。在此期间,版权作者或版权所有人可将该版权或版权权利中的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机构,转让期限涵盖整个版权有效期;也可就版权中所包含的一项或多项权利在指定期限内授予许可。这为版权所有人提供了机会,使其在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之前的数十年间,从版权所含权利中获取收益。

2. “雇佣作品”的版权期限

就雇佣作品而言,其版权期限为“自首次发表年份起95年,或自创作年份起120年,以先到期者为准”。同样,这也为版权所有人提供了数十年的时间,使其能够通过投资作品而获得回报。

在作品创作完成后的数十年间从艺术作品的版权中获利的可能性,使得在创作过程中使用AI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创作过程中审慎使用AI至关重要,这样才能确保艺术家和作品投资人双方都不会对最终的经济收益感到意外。

(三)国际版权作者权及相关权利的处理方式

全球各国的版权法可能存在差异。为协调全球做法,1886年缔结、最近于1979年修订的《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确立了一种国际保护机制,旨在保护原创作品中作者的权利(称为“版权”或“作者权益”)。美国于1989年成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目前,该公约已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的批准。公约规定:作者无需在公约的每一个缔约国发表其作品,即可在这些国家获得保护;相反,当作者在某一个特定国家发表其作品时(无论其是否为该国国民),其他批准该公约的国家,将赋予该作者对其版权材料享有与该国作者同等的权利和待遇。

这并不意味着每个批准公约的国家都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处理版权法。真实情况是,即使外国作者未在该国的版权局登记其作品,每个批准公约的国家都将平等对待国内作者和外国作者。因此,注意各国对使用AI创作的作品所采取的处理方式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十分重要,而这些差异同样适用于身处该国的外国作者。

本文虽然不打算全面阐释中国的版权法,但可以提及几项一般原则。据我理解,中国支持“人类创作是获得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这一前提。此外,据我所知,中国也支持以下前提:AI系统生成的作品,可以“根据用户对内容最终呈现的贡献程度”,在该国版权法下获得保护。这些原则与美国版权法类似。

然而,中国法院在认定什么构成人类著作权方面的解释可能与美国法院有所不同。例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2023年由AI系统生成的一幅图像属于受保护的表达,而使用该AI系统创作该图像的人即为作者。法院认为,“150余个提示词的选择,结合后续的调整与修改”,足以表明该AI生成图像源于作者的智慧成果,并体现了其个性化的表达。

本文无意全面阐释中国在艺术创作中使用AI方面的版权法路径,但我建议,如果这与其作品在中国的保护和市场推广充分相关,艺术家及支持艺术家的机构应进行尽职调查,并咨询该领域的中国专家。

随着世界各国竞相开发和增强AI技术,一些机构正在向政府施压,要求为AI输出提供保护。有人担忧,如果某些国家就AI生成作品的可版权性形成“对AI更为友好的政策环境”,那么使用AI进行创作的重心将转移至这些国家;进一步而言,从当前美国版权局政策的视角来看,有人担忧,这些国家将产生“公共领域洪流”(public domain flood),大量外国制作的内容涌入美国公众视野,从而危及美国艺术家的生存。按照这一逻辑,任何国家都可能面临同样的公共领域内容洪流问题。

尽管深入分析国际关切超出了本文的范围,但我认为,随着AI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各国法院持续处理在创作过程中使用AI的艺术作品的作者权、原创性和所有权问题,所有国家都应当考虑人类艺术家的生存与扶持问题——我们人类艺术家的生存有赖于此。

六、案例研究:视听作品Glidin’ 的制作

既然我们已了解AI的使用如何影响创意作品的作者权、原创性和所有权,让我们来看一部特定视听作品Glidin’的创作过程。我在创作这部作品的整个过程中始终牢记这些知识,从构思到创作,再到最终作品的表达,全部都经过考量,该作品最终在美国版权局获得了版权登记。我在下文中标注了该作品在创作过程中使用AI的各个时间点。

(一)音乐视频Glidin’ 的创作过程

Glidin’ 是一部国际合拍作品,融合了多种创作手法:实景动态影像拍摄、静态影像拍摄、基于人类创作图像输入的AI输出、基于文字提示并由人类修改的AI输出,以及用于前期制作的AI。AI未被用于创作故事或剧本,从而为最终可受保护的作品提供了从头到尾的人类创作基础。故事本身的灵感来源于此前已发行的歌曲Glidin’,我是该歌曲的发行方和版权所有者。

由于我清楚最终产品中哪些部分可受版权保护、哪些不可,我努力在实现预期创作效果的同时,尽可能为人类创作的可保护表达提供充分基础。我选择了我任教的北京电影学院国际项目纪录片课程的一位往届学生林欣茹(Sin Ru Lim)担任导演,她对这首歌曲有深厚的共鸣,对故事有独特的视觉构想,并具备一定的AI软件使用经验。

下文将依次讨论Glidin’ 的故事与剧本、推介方案和故事板、实景拍摄、静态图像和文字提示。

1. 故事与剧本

在将AI作为工具创作视听作品时,我认为以人类创作的故事作为基础至关重要。如此一来,为故事服务而创作的一切内容都将具备人类创作的根基。就这个故事与剧本的版权归属而言:歌曲歌词属于受保护的人类创作;由歌词启发而来的故事属于受保护的人类创作;剧本是故事的衍生作品,同样属于受保护的人类创作。

Glidin’ 由Ken Jayis创作,讲述了一个身处困境的幼童,他梦想更美好的生活,通过想象力逃离现实世界;尽管在想象力消退时他会重返现实,但他最终翱翔至一个想象力占主导的新世界,迎来了更美好的生活。这是一个孤独的孩子在这个世界上寻找归属的故事。

欣茹以歌曲故事为灵感,为视频创作了剧本:一个幼童梦想成为宇航员,他向星星许愿,愿望化作一颗水晶球——它穿越地球寻找家园,在一位音乐家的帮助下飞升苍穹,在外太空遇见未来已成为宇航员的自己;随后,承载幼童梦想的水晶球滑翔回地球,在那里,一个新世界正在等待。故事经过我的反馈和进一步讨论打磨,形成了独特而引人入胜的叙事。由于故事和剧本均由人类创作且具有原创性,二者均符合版权保护条件。

2. 推介方案和故事板

为了让我了解最终成品中水晶球呈现的效果,欣茹使用AI系统生成的图像制作了一份推介方案。推介方案中的图像均未用于最终成品,但AI在项目开发的概念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欣茹使用了一个专用的线稿故事板程序,来展示为这支视频所设计的镜头和画面的顺序;但作为替代方案,也可以使用AI平台来生成故事板图像。因此对于前期制作中的这一步骤而言,AI平台会是一个非常实用的工具。

3. 实景拍摄与AI增强

欣茹在北京组建了一个团队进行实景拍摄,而我则在美国进行了实景拍摄。所有实景拍摄内容均为人类创作,因此完全可受保护。部分实景镜头保持原样,部分则经AI系统增强。

由于Glidin’ 的故事围绕一个孩子的生命力与梦想在水晶球中的具象展开,实景拍摄中使用了不同的球体。有时球体是透明的,有时则是乳白色的。透明球体在剪辑过程中被增强,以呈现孩子能量的“光芒”;乳白色球体则被AI替换为透明球体,并在剪辑过程中呈现孩子能量的“光芒”。偶尔,实景镜头中的其他元素也会经AI系统增强。

由于视频中实景画面中的大部分图像都是通过相机实现的人类创作,因此属于可受保护的表达。只有经AI增强的实景图像部分需要声明为AI生成的表达。

比如在视频1分43秒处,电视机前的水晶球是实景拍摄,而从电视机中伸出抓取球体的手(包括手所抓取的球体)则是AI生成的(图1)。该镜头为人类创作,但手和第二个水晶球已声明为AI生成。在视频2分04秒处,我们使用了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海岸上空云朵的实景镜头,并叠加了密西西比州希普岛海岸水面上飞鸟的实景镜头,其中飞鸟从水面背景中被分离出来,并使用AI系统进行动画处理。由于最终画面中两个底层实景元素均为人类创作,且AI系统仅作为实现视觉效果的工具,因此该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可受保护的表达,仅需声明放弃鸟类的纹理动画部分。在视频3分10秒处,日落时分的吉他为实景拍摄,而该实景镜头前景中的一个白色球体则使用AI系统替换为水晶球(图2)。该镜头为人类创作,其中水晶球已声明为AI生成。

图1

图2

4. 静态图像与AI增强

视频中的部分镜头使用了我自己拍摄的(由我创作的)音乐创作者的静态照片。这些照片属于人类创作的可受保护表达。

将这些静态图像与书面指令一并输入AI系统,以生成所需的输出。欣茹和我都撰写了提示词,指示AI系统对图像进行动画处理或创建替代的视觉角度。这一过程耗时良久,因为AI程序生成的结果难以预测,我们很难实现想象中的画面。最终,我们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比如,在1分00秒处,一张带有白色球体的静态图像从实景拍摄素材中提取出来,随后该图像被输入AI系统,由水晶球替代白色球体,并生成推镜头效果。图像中的其他元素属于可受保护的表达,而水晶球和镜头运动则声明为AI生成。在1分46秒处的拉镜头是基于人类创作的静态照片输入而生成的AI输出。该AI输出需要对水晶球进行大幅修改(因为角色手上的手指过多),并重新构图、调整拉镜头效果以使画面流畅。然而,图像的大部分内容,角色、角色位置和场景设置,均为人类作者的表达,而镜头运动和水晶球元素则声明为AI生成。在3分23秒处的镜头也是基于人类创作的静态照片输入而生成的AI输出。因此,图像中的角色属于可受保护的表达,但主角的动作以及将其手中物体替换为水晶球的操作,均声明为AI生成的输出。

5. 基于文字提示的AI输出,并经人类修改

视频中的某些镜头是基于文字提示生成的AI输出结果。这些输出本身不受保护,但进一步的修改使其部分元素变得可受保护。这些修改包括:调整图像或元素的色彩、通过图像缩放修改构图、数字变焦(推或拉)、对画面中元素的数字跟踪、速度渐变,以及修改或消除AI输出中不理想的元素。

比如,在2分47秒处,推镜头的构图和速度经过修改,并添加了人类创作的文字。人类创作的元素可受保护,而输出中的其余元素则声明为AI生成。在视频3分04秒处,动物园管理员角色需要进行修改,因为AI输出将角色的一只耳朵放在了奇怪的位置(已作调整),同时对图像进行了缩放和构图修改,并调整了色彩。这些修改已记录在案,镜头中的其余元素则声明为AI生成。

(二)最终产品的可版权性

我向美国版权局提交的初始申请将该作品描述为:以实景拍摄为主,包含部分动画和AI生成内容。正如我所预料的,美国版权局发函要求我澄清:该作品中哪些部分是人类创作的,哪些部分是AI程序生成的。

由于欣茹和我一路记录了我们的创作过程,我能够识别Glidin’ 中所有由人类创作的元素,以及所有由AI系统创作的元素。因此,我能够向美国版权局提供该视频中人类创作与机器生成部分的详细描述,将所有人类创作的元素主张为可受保护的表达,并将所有AI生成的元素声明为非受保护的表达。

那么,在本案例中,什么才是可受保护的表达呢?

请记住,视频中所有镜头的选择、协调与编辑,包括所有AI生成的输出,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无论其底层元素本身是否可受版权保护。

那么,因为AI的使用是经过精心设计和提前规划的,该视频的绝大部分内容属于人类创作的可受保护表达,而那些不可受保护的视觉元素则属于公共领域。

然而,由于该剧本和大多数视觉元素均受保护,所以最终作品不能以任何实质性方式被复制(包括讲述故事的图像序列),否则将构成对该作品版权的侵权。

对于身为艺术家的你们而言,AI系统是你们的伙伴。请审慎地使用它们,清楚地了解在你们的最终作品中哪些表达将受保护、哪些不会受保护,我相信你们会对结果感到满意。

七、守护艺术的源泉与宗旨

在我看来,艺术的宗旨在于向我们展示自身的镜像,帮助我们欣赏那些将全人类联结在一起的人类情感、希望与梦想。艺术的源泉是艺术家,因此我相信世界各地的艺术家为我们指明了通往全球团结的道路。

(一)拥抱艺术家的本心

艺术家从心出发进行创作,向心灵诉说。从人类第一次通过节奏、歌声和舞蹈表达情感,第一次通过描绘与叙事表达使命感与归属感的那一刻起,全人类便从这些表达中受益。一切艺术的源泉都是人类精神本身,无论这种精神在艺术中的表达,是通过木棍在洞穴墙壁上刻下沟痕得以实现,还是通过相机捕捉光线并将其呈现在胶片之上,或是一把小提琴在音乐厅中奏响一个音符、琴声共鸣,抑或借助AI增强的图像或声音——人类创作的艺术中所蕴含的人类精神,都能够被全人类感受、理解和欣赏。

我有幸出席了2026年在北京举办的世界艺术与科技对话活动开幕式,许多睿智且富有远见的人士表达了他们对艺术与科技的见解。中国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张政的发言令我印象尤为深刻。他将艺术与技术的结合比作0与1的融合:0代表人类精神,1代表精神的物质化表达。他描述人类精神如同水从无尽的源泉中奔涌流淌,这一源泉为技术的进步提供了基础与动力;技术则被用以承载和拓展源于人类精神的艺术,从而带来灵感与创作的无尽显现。

同样,我相信人类精神是无尽且本质性的,其源泉是艺术家的本心,创作如泉水般从中奔涌而出。

(二)艺术、科学与法律的融合

年少时,我对摄影着迷,这使我被选为高中校报的首席摄影师。在此过程中,我开始弹吉他,进而加入乐队,最终制作了在全球售出数百万张的唱片。我对声音科学着迷,这引导我设计并建造了我工作的录音棚。音乐与摄影的兴趣相结合,使我走上了电影及其他视听作品的创作道路,并最终在北京电影学院国际项目教授纪录片与电影声音课程。我对法律的兴趣使我获得了学位,并在法律期刊担任编辑职务,在那里我将艺术兴趣与娱乐法和知识产权专业结合起来。

有人把我从音乐和电影领域转向法律领域的行为,称为从艺术领域的一次“左转弯”,我不同意这种说法。艺术、科学和法律这三门学科,其核心都蕴含着一种美丽的简洁性,这种简洁性源于人类对意义、平衡以及普遍情感与欲望表达的追求。当艺术、科学与法律三者协调一致时,为全球人类服务所能成就的事业将无可限量,为地球上每个地方的每个个体服务所能成就的事业也将无可限量。正如在艺术、科学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与人之间,亦当平等相待。

尽管本文聚焦于视觉和视听作品,但它同样适用于所有艺术门类,以及AI如何为各类艺术创作服务。

八、结论

当艺术家考虑在其创作愿景中使用AI时,重要的不仅是考虑作品中受保护的内容,更要思考艺术在我们世界中的目的。人类永远渴望以一种他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自己。这种渴望跨越海洋,环绕全球,并将我们所有人凝聚在一起。我们越理解个人的希望与梦想,就越能理解全人类的希望与梦想。我们所有人,无论身处世界何方,都有着许多共同之处,而艺术帮助我们珍视将我们联结在一起的东西。

艺术家在表达自身情感的同时,也表达了我们所有人的情感。因此,我认为艺术家应当将AI用作提升创造力的工具,而非创造力的替代品,这一点至关重要。AI在执行成本高昂或根本无法实现的任务方面可以提供帮助,但人类创造性投入必须在最终产品中可见,这样才能让这部分人类创作构成可受保护的表达。可受保护且应当受到保护的,是人类的本心及其表达。人类的本心及其所流露的表达,无可替代。

*为方便电子阅读,已略去原文注释,如需完整版本,请查阅纸刊。


作者:柯克曼·里德 单位:北京电影学院

译者:宋毅 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新闻与传播学院

《中国文艺评论》2026年第8期(总第131期)

责任编辑:薛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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